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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邱聯恭 開課學院:法律 開課系所︰法律 考試日期(年月日)︰96.1.12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 1.乙居住於屏東,向甲銀行之屏東分行申請信用卡使用,嗣積欠甲銀行信用卡卡債 新台幣八萬元。甲遂依「甲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書」中之規定:「信用卡申請人不履行 本約定條款致涉訟時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將乙列為被告,向 士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清償上開金額之卡債。就此事件,士林地方法院 有無管轄權? 2.民事法院如認為係屬隻繫徵事件屬行政爭訟事件時,應如何處理? 3.於下列情形,十五歲之甲有無訴訟能力: (1)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認領甲 (2)丙將甲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假應賠償新台幣十五萬元。其理由略為:甲騎機車 撞傷乙,致丙發生損害云云。 4.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一項合以承認非法人團體具有當事人能力?就未依法為法人設立登 記之某一團體應如何判斷其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 5.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得否委任非律師之人為訴訟代理人? 二.甲列乙為被告,向嘉義地方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賠償70萬元, 陳述略稱:乙居於基隆,甲居於台中;九十五年五月一日,乙駕車在嘉義市 區與甲駕車相撞,以致甲受傷發生損害,由於乙駕車有過失,所以基於損害 賠償請求權起訴等語.對此,在本案審理過程,甲辯稱其無侵害甲之行為, 所以嘉義地方法院無管轄權云云.經該院調查證據後形成心證之結果,認為 乙對甲確無侵權行為.問:此時法院應如何裁判,始符合程序保障之要求? 應否為甲敗訴之本案判決(應否判決甲之本案請求為無理由)?應否裁定將 訴訟移送管轄於其他地方法院?(20%) 三.S1-S20等20人為高雄縣林園鄉之農民,均屬該鄉農會A之會員,其理事長 S1以A農會為原告,起訴列P為被告,於九十五年十月一日向受訴法院陳述 略稱:P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化學加工廠在林園鄉附近,近二年來經常排出臭 氣污水,使S1-S20等人之耕地受汙染,各受不同程度之損害,且仍持續發 生危害中.為此,該等人授權由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P賠償S1-S20 等人所受損害總額200萬元(第一項訴之聲明);並命P今後不得再排出臭 氣污水,以制止其持續危害當地包括S1-S20等人及目前尚未發生損害 之其他農民全體(第二項訴之聲明).問:(30%) 1.在本件訴訟,何者為形式上當事人?何者為實質上當事人? 2.如何判斷本件訴訟之原告適格有無欠缺?假使在訴訟程序進行中,S2 向受訴法院表明自己不續授權A遂行訴訟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3.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有幾個?就第一項訴之聲明,法院可否判決命被告 賠償每一受害人所受損害而應獲得之金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7.59 ※ 編輯: takewind 來自: 140.112.7.59 (01/12 1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