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事審判實務
課程性質︰法律系司法組必修
課程教師︰邱聯恭老師
開課學院:法律
開課系所︰法律
考試日期(年月日)︰96.1.19
考試時限(分鐘): 2堂課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 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注意: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得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
考時開始後二十分鐘內,可參閱「卷1」
一、試研閱卷1(案由為「返還攤位」等)內全部資料後,析述:法院應如何著手
整理該件之事實上爭點?其主要之爭點事實為何?(20%)
二、在當事人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時,受訴法院是否常需命當時人本人到
庭?又無必要使法律外專家參與本案審理程序?試舉例說明之。(10%)
三、民事訴訟法第二六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是否要求當事人記載應證
事實於準備狀?其目的為何?(10%)
四、在當事人提起二個以上之攻擊防禦方法時,受訴法院應如何排定審理之先
後順序?(10%)
五、依原告所主張之原因事實,可能有a、b二個請求權可以主張,而原告僅
主張a請求權時,法官如何曉諭原告表明訴訟上請求?是否均可使其為訴
之預備合併?其目的,機能為何?(10%)
六、當事人在起訴前,是否有需利用證據保全程序?其目的為何?(10%)
七、研閱如下所示協議書之內容後,自行假設可能狀況,回答下列問題:
(1) 設李大同認為其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按月支付五萬元予黃小異,因此
仍有權繼續使用如協議書所示房屋。為此,李大同擬訴請法院判決以解
決紛爭。試代其撰寫訴之聲明。(10%)
(2) 設黃小異不認為李大同有交付上開款項之事實,於是想訴請法院判決以
解決紛爭。試代其撰寫起訴狀。(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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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 議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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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大同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承租台北市光復南路九八九號 │
│ 之五房屋,茲租期已屆滿,所有權人黃小異同情承租人處,應允李大同 │
│ 暫時無償借住,以便李大同另覓住屋他遷,但最遲應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 │
│ 十一日以前交還該屋,否則願無條件接受法院強制執行。特立此切結書為 │
│ 憑。 │
│ │
│ │
│ 房 東 : 黃小異 │
│ │
│ 立切結書人: 李大同 │
│ │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五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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