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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非訟事件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邱聯恭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6.6.22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謝謝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注意:僅准許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希依題號之先後順序,並寫明題號作答 一、試舉例並附理由扼要回答下列問題: (1)實體法上非訟化是否必然亦伴生程序法上非訟化?此類非訟化現象,是否見於民事 訴訟法上相關規定?試舉其中一、二事例,並說明其非訟化之導因為何?(10%) (2)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之審理,是否應適用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在何種情形應限制 或排除該二主義之適用?(10%) (3)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依國民住宅條例第 23 條規定終止租約而移請法院裁定收回住宅 之事件,究應適用訴訟法理或非訟法理?法院就此種事件所為裁判有無既判力? (10%) (4)依非訟事件法第四二條之規定已不得提起抗告之人,是否均不得聲請非訟法院撤銷 或變更其所下裁定?(10%) 二、就子女監護事件之本案有利害關係之人,可否聲請法院為保全處分(假處分)?此種事 件之審理是否應適用職權探知主義?試分別就下列二種情形析述之:(20%) (1)可否依非訟事件第 124 條為聲請? (2)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 579 條為聲請? 三、住居於基隆市之甲,為擔保此後其向乙融通資金時所負借款債務,乃商請住居於台中 之丙提供丙所有坐落新竹市之 A 地為債權乙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並於九十五年二月 一日辦妥存續期限一年之抵押權登記。於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乙認為甲墜續向乙借款 五十萬元未依約清償債務,乃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准予拍賣 A 地。問:(40%) (1)乙於聲請狀上應如何列相對人?此事對於抗告權之保護有何影響?法院應如何處 理? (2)受理乙聲請之台中地方法院,可否以該聲請違反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二條有關管轄之 規定為由,駁回乙之聲請? (3)設該管非訟法院就乙之聲請為審理時,甲、乙及丙一致向法院表明彼等已達成協議 均認為甲合計僅積欠乙借款四十萬元等語。於此情形,法院是曾應依職權查明甲之 借款金額究為五十萬元或四十萬元? (4)設該管法院就乙之聲請為准許拍賣 A 地之裁定(下稱前裁定)後,甲及丙受該裁定 之送達,卻未提起抗告。嗣後,甲及丙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判決確認上開借款債 務不在在並判命塗銷上開抵押權登記,主張該借款債務已因清償而消滅云云(下稱 後訴訟)。在此情形,前裁定對後訴訟之審判有無實質上確定力(拘束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78 ※ 編輯: yygbs 來自: 140.112.211.78 (06/22 16:14)
viva919:..........ㄐㄏ 06/22 17:18
abacada:done~ 06/22 2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