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ygbs ( \小帥/ )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95下 非訟事件法 邱聯恭 期末考
時間Fri Jun 22 16:11:52 2007
課程名稱︰非訟事件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邱聯恭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6.6.22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謝謝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注意:僅准許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希依題號之先後順序,並寫明題號作答
一、試舉例並附理由扼要回答下列問題:
(1)實體法上非訟化是否必然亦伴生程序法上非訟化?此類非訟化現象,是否見於民事
訴訟法上相關規定?試舉其中一、二事例,並說明其非訟化之導因為何?(10%)
(2)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之審理,是否應適用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在何種情形應限制
或排除該二主義之適用?(10%)
(3)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依國民住宅條例第 23 條規定終止租約而移請法院裁定收回住宅
之事件,究應適用訴訟法理或非訟法理?法院就此種事件所為裁判有無既判力?
(10%)
(4)依非訟事件法第四二條之規定已不得提起抗告之人,是否均不得聲請非訟法院撤銷
或變更其所下裁定?(10%)
二、就子女監護事件之本案有利害關係之人,可否聲請法院為保全處分(假處分)?此種事
件之審理是否應適用職權探知主義?試分別就下列二種情形析述之:(20%)
(1)可否依非訟事件第 124 條為聲請?
(2)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 579 條為聲請?
三、住居於基隆市之甲,為擔保此後其向乙融通資金時所負借款債務,乃商請住居於台中
之丙提供丙所有坐落新竹市之 A 地為債權乙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並於九十五年二月
一日辦妥存續期限一年之抵押權登記。於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乙認為甲墜續向乙借款
五十萬元未依約清償債務,乃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准予拍賣 A 地。問:(40%)
(1)乙於聲請狀上應如何列相對人?此事對於抗告權之保護有何影響?法院應如何處
理?
(2)受理乙聲請之台中地方法院,可否以該聲請違反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二條有關管轄之
規定為由,駁回乙之聲請?
(3)設該管非訟法院就乙之聲請為審理時,甲、乙及丙一致向法院表明彼等已達成協議
均認為甲合計僅積欠乙借款四十萬元等語。於此情形,法院是曾應依職權查明甲之
借款金額究為五十萬元或四十萬元?
(4)設該管法院就乙之聲請為准許拍賣 A 地之裁定(下稱前裁定)後,甲及丙受該裁定
之送達,卻未提起抗告。嗣後,甲及丙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判決確認上開借款債
務不在在並判命塗銷上開抵押權登記,主張該借款債務已因清償而消滅云云(下稱
後訴訟)。在此情形,前裁定對後訴訟之審判有無實質上確定力(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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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ygbs 來自: 140.112.211.78 (06/22 16:14)
→ viva919:..........ㄐㄏ 06/22 17:18
→ abacada:done~ 06/22 2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