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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邱聯恭、許士宦、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科法所 考試日期(年月日)︰96.12.12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試題 : 注意: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試敘明理由扼要回答下列問題:(50%)   1.勞工保險局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墊償勞工工資後,對雇主請求償還     墊款,向台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該院認本事件屬民事訴訟事件,其     審判權,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勞工保險局改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 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2.任意管轄與專屬管轄有何不同?   3.甲為原告,列丁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丁應將A地返還    於甲及其他共有人乙、丙,主張丁擅自佔用甲、乙、丙三人共有之系爭土   地。在本件訴訟,何者為形式當事人?何者為實質當事人?兩者之訴訟上    地位有何不同?   4.甲冒用乙名義對丙起訴請求給付票款。受訴法院在審理過程查明甲系冒用     乙名義為原告時,應如何處理? 二、甲列乙為被告,於九十六年十月三日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   賠償三十萬元,其陳述略稱:「乙於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駕車在台北市徐州路   超速(d1事實)追撞甲所乘機車,致機車受損,並造成甲大腿骨折,支用修理   費及醫療費共三十萬元。乙之行為有過失,且與甲之受害有相當因果關係。為   此,基於損害賠償請求權起訴。」對此,乙聲明求為判決駁回甲之請求,辯稱   :「乙駕車並無過失,不應負賠償責任」等語。試說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50%)   1.設受訴法院經調查證據為審理之結果,認為:甲所主張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     時效,且車禍之發生,亦因甲駕車超速(d2事實)所導致等旨。此時,受訴     法院可否以消滅時效及d2事實作為判決之基礎?其應依循之審理原則為何?   2.設甲與乙在上開本案審理過程,一致向受訴法院表明:請法院在不逾二十萬     元之範圍內,酌定甲或乙應賠付他造之金額等旨。此時,法院應否依法為判     決?此事與訴訟制度之何項缺點有關?如何關涉處分權主義及程序利益保護     原則?   3.試借用本件事例,析述適時審判請求權與適時提出主義的意義、不同?     其是否與程序選擇權之法理相關?   4.設受訴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為本案審理後,判決駁回甲之請求。對於此項     判決,甲有意提起上訴時,應向何法院為之?受理其上訴之第二審法院究應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為審判?法院可否依兩造合意適用通常訴     訟程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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