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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審判實務
課程性質︰必修/選修
課程教師︰邱聯恭
開課學院:法律
開課系所︰法律
考試日期(年月日)︰97/01/18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注意:◎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得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
一、當事人應如何使事實主張具體化?為此有無借重法律外專家之必要?其相
關規定為何?(20%)
二、事實上爭點之整理是否亦關涉法律上爭點之整理?能否舉例說明其如何借
重律師發揮功能?(20%)
三、在當事人提出二個以上之攻擊防禦方法時,受訴法院應如何排定審理之先
後順序?試舉例說明其應依循之方針。(10%)
四、試以公司股東會決議爭訟事件為例,說明原告於起訴時,應如何表明、特
定訴訟標的?撰寫訴之聲明有何要領?(10%)
五、在選定公益法人為原告以起訴時,其訴之聲明應該如何撰寫?試舉例說明
之。(10%)
六、研閱如下所示協議書之內容後,自行假設可能狀況,回答下列問題:(30%)
(1) 設李大同認為其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按月支付五萬元予黃小異,因此
仍有權繼續使用如協議書所示房屋。為此,李大同擬訴請法院判決以解
決紛爭。試代其撰寫訴之聲明。
(2) 設黃小異不認為李大同有交付上開款項之事實,於是想訴請法院判決以
解決紛爭。試代其撰寫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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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 議 書 │
│ │
│ 李大同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承租台北市光復南路九八九號│
│之五房屋,茲租期已屆滿,所有權人黃小異同情承租人處境,應允李大同│
│暫時無償借住,以便李大同另覓住屋他遷,但最遲應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以前交還該屋,否則願無條件接受法院強制執行。特立此切結書為│
│憑。 │
│ │
│ 房 東:黃小異 □│
│ 立切結書人:李大同 □│
│ │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五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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