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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審判實務 課程性質︰必修/選修 課程教師︰邱聯恭 開課學院:法律 開課系所︰法律 考試日期(年月日)︰97/01/18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注意:◎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得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 一、當事人應如何使事實主張具體化?為此有無借重法律外專家之必要?其相 關規定為何?(20%) 二、事實上爭點之整理是否亦關涉法律上爭點之整理?能否舉例說明其如何借 重律師發揮功能?(20%) 三、在當事人提出二個以上之攻擊防禦方法時,受訴法院應如何排定審理之先 後順序?試舉例說明其應依循之方針。(10%) 四、試以公司股東會決議爭訟事件為例,說明原告於起訴時,應如何表明、特 定訴訟標的?撰寫訴之聲明有何要領?(10%) 五、在選定公益法人為原告以起訴時,其訴之聲明應該如何撰寫?試舉例說明 之。(10%) 六、研閱如下所示協議書之內容後,自行假設可能狀況,回答下列問題:(30%) (1) 設李大同認為其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按月支付五萬元予黃小異,因此 仍有權繼續使用如協議書所示房屋。為此,李大同擬訴請法院判決以解 決紛爭。試代其撰寫訴之聲明。 (2) 設黃小異不認為李大同有交付上開款項之事實,於是想訴請法院判決以 解決紛爭。試代其撰寫起訴狀。 ┌────────────────────────────────┐ │ 協 議 書 │ │ │ │ 李大同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承租台北市光復南路九八九號│ │之五房屋,茲租期已屆滿,所有權人黃小異同情承租人處境,應允李大同│ │暫時無償借住,以便李大同另覓住屋他遷,但最遲應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以前交還該屋,否則願無條件接受法院強制執行。特立此切結書為│ │憑。 │ │ │ │ 房 東:黃小異 □│ │ 立切結書人:李大同 □│ │ │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五 日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166.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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