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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總則 課程性質︰法律 課程教師︰謝銘洋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時間︰2006.1.12 試題 :一.甲二十二歲就讀大學四年級,欲購買某廠牌A款MP3 Player,但懶得自行前往, 乃差遣委託其學弟乙(十八歲)代為購買,並告知上限為五千元。乙乃代為向 丙購買,乙付款時同時要求丙開立買受人為甲之發票,以便向甲請款。但由 於乙記錯款式,乃以四千元之價格買到同廠牌B款MP3 Player。甲拿到該 MP3 Player後,由於不符需求,乃打電話給乙要求乙去換,同時拒絕給乙錢 。結果乙之父親丁接到電話,丁對甲如此利用學弟乙之做法甚為不滿,乃拒不 承認甲乙間之委任關係。試說明並回答下列問題:(50分) 1.請分析說明上述法律事實中甲乙丙丁之間之法律關係。 2.甲是否可以拒不承認該買賣契約? 3.乙是否可以向甲請求返還墊款四千元?理由為何? 4.甲是否可以錯誤為理由,主張撤銷該買賣契約? 二.甲因經商失敗,對外欠多筆債務,為避免債權人追討,亟思將名下一值錢古董脫 產。友人乙原先覬覦該古董已久,得知此事心中大喜,乃佯與甲串謀,假意告知 願幫甲此忙,甲信賴乙所言,雙方約定甲形式上以買賣之方式將古董賣給乙並 為交付,但乙不需要真正付錢,只是替甲保管該古董,雙方亦約定日後避過風頭 之後,乙應將古董返還給甲。未料乙得手後不久,即將古董以高價賣給丙,惟日 後丙經專家鑑定,發現該古董根本是不值錢的贗品。試問:(五十分) 1.請分析說明上述法律事實中甲乙丙間之法律關係。 2.甲如欲取回該古董,可向以為如何之主張? 3.乙是否有權將該古董處分給丙? 4.丙是否對可以對乙有所主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196
nhfish:PO過了喔.... 01/12 1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