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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7/06/15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es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一.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於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情形,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上訴,其效力是否及於其他
共同訴訟人?
2.簡評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339號判例:『倘共有人中之一人起訴時,在聲明中
請求應將共有物返還於共有人全體,即係為共有人全體利益請求,無須表明全體共
有人之名字。』
3.爭點整理與爭點簡化協議有何異同?
4.當事人聽取與當事人訊問有何異同?
5.確定給付判決之既判力客觀範圍與執行力客觀範圍是否恆屬一致?
二.原告甲於九十六年五月十日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訴請塗銷以乙為抵押權人、甲
為抵押人、被擔保借貸債權為九十萬元之抵押權登記。甲之主張略為:伊未向乙借用該
九十萬元,以乙為抵押權人之該項登記係由於甲、乙二人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造成云云。
問:
1.在本件訴訟之審理過程,乙所為上開借貸債權不存在之陳述,對受訴法院有何效力
(有無裁判排除效)?受訴法院可否作成不同於該陳述內容之裁判?
2.就甲所為上開主張,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三.甲為原告,列乙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台幣(下同)八十萬元,
主張之事實略為:乙於九十五年三月五日向甲借貸一百五十萬元,借期一年,因乙迄今
尚未返還,爰先請求其中八十萬元。問:在本件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甲另又對乙起訴
請求償還借款七十萬元時,乙及後訴法院應如何處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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