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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邱聯恭+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7/1/11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謝謝 試題 : 注意:希按題號順序,寫名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試敘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50%)  1.十五歲之養子甲欲對其養父乙提起終止收養關係之訴,委任律師丙為訴訟代理人,   並約定酬金每審新台幣三萬元。問該訴訟委任及委任契約是否有效?  2.當事人可否委任非律師而具有法律以外專業知識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兩者 有何不同? 3.當事人適格與實體適格(事件適格)有何不同?於其欠缺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4.在母(妻)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繼承父(夫)之遺產遭第三人無權占有,而訴請該第 三人返還公同共有物之情形,母可否單獨為原告? 二、 S1…S20等20人均為大同農業振興協會之會員(成員),共同推選S1 為理   事長對外代表該協會。今S1‧‧‧S20等20人均認為,P股份有限公司所屬   化學加工廠,自九十六年二月以來經常排出臭氣污水,使S1‧‧‧S20等20   人之耕地受污染,各受不同程度之損害,且仍持續發生危害中。為此,有意起訴,   請求法院判決命P賠償S1‧‧‧S20等人所受損害;並命P今後不得再排出臭   氣污水,以制止其持續危害S1‧‧‧S20等人。試一邊析述本件事例,一邊敘   明理由回答下列各問:(50%) 1.設S1‧‧‧S20等人平日忙於謀生,無意自行個別為原告,所以想利   用同一訴訟程序起訴。此時,宜如何選定並列明原告,始較能達成當事人   追求利益之目的? 2.可否容許部份受害人(S1‧‧‧S10)選定S1為原告,而其他受害   人(S11‧‧‧S20)則選定大同農業振興協會為原告?在認為可如   此選定不同原告之情形,S1之訴訟法地位(資格)為何? 3.相較於買賣價金給付請求事件,本件事例所屬事件類型,具有何種不同之   特徵(特性、需求)? 4.為因應上開事件類型之特徵,法律設有何類規定或承認何項審理原則?試 舉其中一、二項析述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118.45
abacada:done~ 01/12 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