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8.4.23
考試時限(分鐘):兩小時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是敘明理由併扼要回答下列問題:
1.夫甲主張妻乙與第三人丙通姦,起訴請求裁判離婚,在該訴訟繫屬中,乙可否主張甲
亦與第三人丁通姦,而提起離婚之訴之反訴或另行起訴?該訴有無訴之利益?
2.丙主張其持有甲簽證、票面金額新台幣壹百萬元、票載日期97年2月5日、並由乙
背書之支票一紙,屆期經提示而未兌現,對乙起訴請求給付票款。於第二審程序,丙可否
追加甲為被告,請求其與乙連帶給付票款?
3.原告於離婚之訴,附帶請求於認其訴為有理由時,並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
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就為主觀的重疊合併抑或客觀的重疊合併?如被告對於第一審判決僅
就附帶請求之裁判聲明不服,適用民事訴訟法之上訴或抗告程序?亦或非訟事件法之抗告
程序?
4.訴訟標的相對論與相對的訴訟標的概念有何差異?
二、P股份有限公司(下稱P)之股東甲於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訴,列P為被告,聲明求
為判決「P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舉行股東會作成選任乙為總經理之決議應予撤銷;如法
院認為此項聲明為無理由,則請判決確認該決議為無效或不存在」,並陳述:作成如聲明
所示決議之股東會係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所以其決議有瑕疵,,此外並無可據以認為該
決議有瑕疵之其他原因事實,為此請求法院判決將該項決議撤銷;倘法院不認為應將該決
議撤銷,則請判決確認該決議為無效或不存在云云(下稱「本件訴訟」)。問:
1.甲所提本件訴訟,是否為訴之客觀合併?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其應依循之法理或審
理原則為何?
2.設本件訴訟(前訴訟)經受訴法院為本案審理後,在其言詞辯論尚未終結前,甲於九十
七年四月二十日又列P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陳稱:P於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舉行股
東會選任乙為總經理之決議有重大瑕疵,為此請求判決確認該決議為無效(下稱後訴
訟)云云。對此,後訴訟之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三、甲為原告,列乙為被告,於九十七年三月一日向該管法院訴請裁判分割A地,陳稱:
甲與乙按應有部份各二分之一共有A地,對於如何分割該地未能達成協議,為此基於裁判
分割共有物請求權起訴等語(下稱本訴訟)。在其本案審理過程,乙辯稱:乙已經將應有
部份移轉於訴外人丙,且甲與乙間曾訂有分割A地之協議(下稱協議為C事實),所以
共有人間互有共有物分割協議履行請求權,甲僅可行使此項請求權等語。是敘明法理依據
,解答下列問題:
1.設甲就C事實有爭執,而認為其未曾與乙訂立分割A地之協議。在此情形下,為利用
同一程序,達成消滅共有關係而徹底解決紛爭之目的,甲及乙分別可能如何作為(為訴
訟行為)?
2.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使較符合相關訴訟法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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