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邱聯恭 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7.06.13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注意:希按題號順序,寫名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試敘明理由並舉例扼要回答下列問題:(50%)
1. 逾時提出攻防方法之失權效與既判力之失權效(遮斷效)有何異同?
2. 再審之訴與變更判決之訴有何異同?
3. 民事訴訟法之修正於爭點效之肯認有何影響?
4. 執行力之主、客觀範圍與既判力之主、客觀範圍有何異同?
二、原告甲於九十六年五月十日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訴請判決塗銷以乙為抵押
權人 、甲為抵押人、被擔保借貸債權為九十萬元之抵押權登記。甲之主張略為:
伊未向乙借用該九十萬元,以乙為該抵押權人之該項登記係由甲、乙兩人兼通謀
虛偽意思表示所造成云云。問:(25%)
1.在本件訴訟之審理過程,乙為上開借貸債權不存在之陳述。此項陳述對於受訴
法院有何效力?(有無裁判排除效)?受訴法院可否作成不同於該陳述內容之裁判?
2.就甲所為上開主張,應於程序之何階段,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三、原告甲於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乙
應支付甲八十萬元」,主張事實略為:甲於九十五年九月一日將一百五十萬元交
給乙點收使用,約定乙應於一年內返還同款現額;為此乙於同日簽發面額一百五
十萬元、到期日為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之支票一紙交予甲收執,詎料乙迄今尚
未償還,為此提起本訴等語(下稱「前訴訟」),問:(25%)
1.設乙於本案審理中答辯稱:甲未曾交付上開一百五十萬元與乙,且乙對甲有價
金債權二百萬元,據此乙已於九十六年九月六日向甲表示抵銷,所以甲之請求
為無理由等語。於此情形下,受訴法院該如何處理?
2.設前訴訟於九十七年三月五日經判決甲敗訴確定後,甲另又列乙為被告,起訴
請求償還借款七十萬元(下稱「後訴訟」)。於此情形,在後訴訟之程序上,乙
可如何主張?後訴訟之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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