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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邱聯恭 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7.06.13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注意:希按題號順序,寫名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試敘明理由並舉例扼要回答下列問題:(50%) 1. 逾時提出攻防方法之失權效與既判力之失權效(遮斷效)有何異同? 2. 再審之訴與變更判決之訴有何異同? 3. 民事訴訟法之修正於爭點效之肯認有何影響? 4. 執行力之主、客觀範圍與既判力之主、客觀範圍有何異同? 二、原告甲於九十六年五月十日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訴請判決塗銷以乙為抵押 權人 、甲為抵押人、被擔保借貸債權為九十萬元之抵押權登記。甲之主張略為: 伊未向乙借用該九十萬元,以乙為該抵押權人之該項登記係由甲、乙兩人兼通謀 虛偽意思表示所造成云云。問:(25%) 1.在本件訴訟之審理過程,乙為上開借貸債權不存在之陳述。此項陳述對於受訴 法院有何效力?(有無裁判排除效)?受訴法院可否作成不同於該陳述內容之裁判? 2.就甲所為上開主張,應於程序之何階段,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三、原告甲於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乙 應支付甲八十萬元」,主張事實略為:甲於九十五年九月一日將一百五十萬元交 給乙點收使用,約定乙應於一年內返還同款現額;為此乙於同日簽發面額一百五 十萬元、到期日為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之支票一紙交予甲收執,詎料乙迄今尚 未償還,為此提起本訴等語(下稱「前訴訟」),問:(25%) 1.設乙於本案審理中答辯稱:甲未曾交付上開一百五十萬元與乙,且乙對甲有價 金債權二百萬元,據此乙已於九十六年九月六日向甲表示抵銷,所以甲之請求 為無理由等語。於此情形下,受訴法院該如何處理? 2.設前訴訟於九十七年三月五日經判決甲敗訴確定後,甲另又列乙為被告,起訴 請求償還借款七十萬元(下稱「後訴訟」)。於此情形,在後訴訟之程序上,乙 可如何主張?後訴訟之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8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