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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定必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8.12.12 考試時限(分鐘):10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注意: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依、試述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50%) 1.依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之規定,民事法院就其受理之訴訟事件,認屬行政訴訟事件時, 應如何處理?如依現行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如何處理? 2.智慧財產法院對於智慧財產侵害事件之管轄是否屬專屬管轄? 3.甲列老王五金行即乙為被告,起訴請求給付貸款。在此訴訟之審理過程,發現五金行之 獨資經營者實為丙而非乙,法院或甲何及可否將丙改列為被告? 4.甲大廈管理委員會列該大廈住戶乙為被告,起訴請求其將擅自占用之屋頂返還。在本件 訴訟,誰是形式當事人,誰是實質當事人?法院應否將訴訟繫屬通知之? 5.於民法修正條文第15條之2施行之後,受輔助宣告之人有無訴訴能力?是否因財產或人事 訴訟而有所不同? 二、某樓房之第一層由甲、第二層由乙、第三層由丙,分別單獨所有,各居住生活,而共 同用同一樓梯出入正門。某日丙以防盜為由,在二、三間之樓梯,擅自加設欄柵鐵門 ,阻斷甲及乙通往屋頂,以致三人間發生應否拆除鐵門治之紛爭(以下稱本件紛爭)。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30%) 1.關於本件紛爭之解決,依訴訟程序或循調解程序之何者,較能實現甲之實體法上權利? 在抉擇如何選用該二程序時,應考量何等程序法上基本要求,始較能保護甲之利益? 2.試借用本件事例,析述:相較於裁判外紛爭解決制度,訴訟制度有何長、短處? 3.設甲一人自為原告,列丙為被告,起訴請求判令丙拆除該鐵門。在此訴訟之審理過程, 有無應兼顧程序權保障與統一解決紛爭等二要求之問題? 三、甲列乙為被告,於97年10月3日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賠償新台幣40萬元 。其陳述略稱:「乙於95年7月30日駕車追撞甲所乘機車,致機車受損,並造成甲大腿 骨折,支付修理費及醫療費共40萬元。乙之行為有過失,且甲之受害有相當應果關係 。為此,基於損害賠償請求權起訴」、對此,乙聲明求為判決駁回甲之請求,辯稱: 「乙為有加害行為,不願賠償」等語。試說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0%) 1.能否借用本件事例,析述:處分權主義之機能及其採用之法理依據為何? 2.設受訴法院認為:甲所主張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且就車禍之發生,甲亦與有過失 等旨。此時受訴法院可否逕行判決本案請求之一部或全部無理由?其應依循之審理原則 為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5.65.135
treeliu :真快XDD 不過是"形式"和"實質"當事人喔...^^" 12/12 11:57
dreamfire :錯字太多 12/12 13:12
感謝指正 ※ 編輯: rhino0314 來自: 125.225.65.135 (12/12 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