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occa (呆呆小洛)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97下 許士宦 民事訴訟法下 期中考
時間Sat May 2 21:18:55 2009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下
課程性質︰系定必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9.4.24
考試時限(分鐘):115分鐘(8:10~10:05)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試敘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在請求權競合情形,權利人起訴時可為何種形態之客觀合併?(10%)
2.甲對乙起訴,主張A車為其所有,於某日被乙偷走,請求返還該車。在訴訟繫屬中,乙
將A車讓售予丙,於訴訟有無影響?是否因甲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
求權為請求而有所不同?抑或因丙是否善意取得A車所有權而有所不同?(20%)
3.甲主張其對乙有新台幣一百萬元借款債權,起訴請求返還其中五十萬元。就餘額五十萬
元部分,是否亦發生時效中斷之效力?甲可否另行起訴請求返還該五十萬元?(20%)
二、原告甲於九十七年十月一日,列乙為原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乙應將
A屋返還予甲,並支付甲六萬元」,主張事實略為:甲於九十六年九月一日將A屋交給乙占
有使用,約定乙應於一年內返還該屋;又,乙於同日簽發面額各為二萬元之支票共十二張
交予甲收執、票載日期分別為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起之每月二十日,詎料乙迄今尚未返還
A屋;而甲所執該等支票中票載日期最後三張均未獲兌現,為此提起本訴,基於租賃物返
還請求權及票款支付請求權,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等語(下稱「前訴訟」)。對此,乙答辯
稱:乙未曾向甲承租A屋,亦無租金債務,所以甲之請求為無理由等語,問:(30%)
1.甲之起訴已否表明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有幾個?受訴法院應如何使訴訟標的特定?
2.設受訴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甲對乙有借用物返還請求權,而無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於
此情形下,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3.設前訴訟繫屬中,甲另又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支付租金六萬元(下稱「後訴訟」)。對
此,乙於言詞辯論期日向後訴訟之法院陳述稱:前、後二訴訟並非同一事件。此項乙之陳
述對該法院有無拘束力?該法院應如何處理?
三、甲消費者保護團體列P公司為被告,向該管台北地方法院提起不作為請求訴訟,求為判
決命P停止其自九十七年十月十日起陸續刊登某項產品銷售廣告於報紙之行為(下稱「前訴
訟」)。
1.假設在前訴訟繫屬中,乙消費者保護團體又列P公司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
命P停止刊登銷售廣告於報紙之行為(下稱「後訴訟」)。此時,如何判斷後訴訟是否違反起
訴之合法要件?
2.後訴訟之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始較能兼顧相關之訴訟法上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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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marxo10926 :聽 邱師講解才知道第二題完全解錯方向 囧。 05/02 21:29
推 hkbornguy :為什麼囧也要挪抬 XD 05/08 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