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下
課程性質︰系定必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0/05/07
考試時限(分鐘):8:10~10:10(有延長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謝謝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試敘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訴主觀預備合併型態否定論之理由為何?有無解決、克服之道?(10%)
2.訴訟標的相對論與相對的訴訟標的概念有何異同?試舉一例說明之。(10%)
3.甲所有之A車被乙竊走,甲對乙起訴請求返還。在訴訟繫屬中,乙將該車出售予丙。
問:本訴訟是否受影響?本訴訟之判決效力是否及於丙?丙如屬善意取得,應循何
程序謀求救濟?(15%)
4.試從訴訟標的理論簡評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3064號判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法律上之性質雖有未同,但二者訴訟上所據之事實如屬同一,
則原告起訴時,雖係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然在訴訟進行中於他造為時效之抗
辯後,亦不妨再基於不當得利請求權而為主張。」(15%)
二、設X1於九十七年五月四日以自己一人為原告,列Y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
為判決:「被告Y應將甲地返還予X1、X2及X3等三人(下稱第一項聲明),並自九十
六年二月一日起至返還甲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四十萬元予原告(下稱第二項聲明)。
X之事實主張略為:甲地係由X1、X2、X3等三人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所共有;Y於
九十五年四月一日承租甲地,約定每月支付租金四十萬元,租期為二年;如果Y於租
約中止或租賃期滿後不交還土地時,應自租賃關係消滅日起至返還甲地之日止,按
月支付違約金九十萬元。詎料Y自九十七年二月起積欠租金,且租期屆滿後拒不返還
甲地,至今仍然無權占用」等語。問:(20%)
1.如何判斷第一項聲明有無訴之客觀合併?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試依可能情況之不同
析述之。
2.如何判斷第二項聲明有幾個訴訟標的及有無包含將來給付之訴?
三、S1...S20等20人為高雄縣林園鄉之農民,均屬該鄉農會A之會員,其理事長S1以A農
會為原告,起訴列P為被告,於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向受訴法院陳述略稱:P股份有限
公司所屬化學加工廠在林園鄉附近,近二年來經常排出臭氣汙水,使S1...S20等人
之耕地受汙染,各受不同程度之損害,且仍持續發生危害中。為此,該等人授權由
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S1...S20等人所受損害總額200萬元(第一項訴之聲明);並
命P今後不得再排出臭氣汙水,以制止其持續危害當地包含S1...S20等人及目前耕地
尚未發生損害之其他農民全體(第二項訴之聲明)。問:(30%)
1.本件訴訟是否兼具有形成訴訟之性質?是否為將來給付之訴?
2.本件訴訟是否為訴之客觀合併或主觀合併?屬何種合併型態?
3.假使在上開訴訟繫屬中,S2又向該管法院訴請判決命P賠償十萬元,並不得續為汙染耕
地之行為(下稱「後訴訟」)。在此情形下,如何判斷後訴訴是否違反第二五三條之規定
?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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