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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科法所 考試日期(年月日)︰99/12/10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可攜帶未附裁判之法典與研討題三十一題) 一、關於研討三一之事例:(20%)  1、本件紛爭所屬事件類型之特性,如何有異於生活妨害制止請求事件所屬事   件類型之特性?  2、關於本件紛爭之解決,依訴訟程序或循調解程序之何者,較能實現甲之實    體法上權利?在抉擇如何選用該二種程序時,應考量何等程序法上基本要    求,始較能保護甲之利益? 二、關於民事審判權與行政審判權之消極衝突及積極衝突,應如何解決?(10%) 三、甲所有之A地與乙所有之B地相鄰,因兩地之經界不明而生爭議。甲欲起   訴解決:(10%)  1、應否先經調解?在調解程序,甲乙就經界線何在可否成立調解?  2、甲於訴之聲明表明經界為a線,如法院認定為b線時,應如何裁判?此事    與處分權主義有何關聯? 四、甲於某日被乙駕車撞傷發生損害,甲對乙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試從審理原則   如何適用,回答下列問題:(20%)  1、甲訴之聲明可否表明:乙至少應給付甲新台幣OO元?  2、如法院認定甲與有過失,可否逕行判決本案請求一部無理由? 五、乙住居基隆,甲住居台中。99年6月1日,乙駕車在嘉義市區與甲駕車相撞,   在現場甲受傷發生損害。為此,於99年10月1日,甲列乙為被告,基於損害   賠償請求權,向台中地方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賠償80萬元,陳述   上開事實並主張:乙駕車有過失,撞傷甲致生損害80萬元:(20%)  1、設甲乙兩人於同年6月1日,在交通事故現場爭論後約定:「如日後就此事    件涉訟,由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問:被告可否抗辯台中地方法院無管轄    權?受訴法院應否移送訴訟於嘉義或桃園地方法院? 2、設甲係向嘉義地方法院提起上開訴訟,於法院之審理過程,乙辯稱其無侵    害甲之行為,所以嘉義地方法院無管轄權云云。經該院進行審理之結果,    形成心證認為乙對甲確無侵權行為。問:此時該法院應如何裁判,始符程    序權保障之要求? 六、甲對乙起訴,請求返還A地,主張A地為甲所有,被乙擅自占用。在該訴繫   屬中,甲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20%)  1、甲是否原告適格?  2、如乙抗辯其與甲間就該地有租賃或借貸關係,並經法院認定屬實,則應為    如何之判決?該判決之效力是否及於丙? 3、本件訴訟之審理,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置,以兼顧訴訟法上諸基本要求? 4、在本訴繫屬中,丙另行對乙起訴請求返還A地,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70.84 ※ 編輯: boo19900520 來自: 118.165.70.84 (12/10 17:08)
boo19900520 :已收入法律系QQ 12/10 17:09
narcimeow :好有毅力... 12/10 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