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o19900520 (大布)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99上 許士宦 民事訴訟法甲上 期中考
時間Fri Dec 10 17:03:20 2010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科法所
考試日期(年月日)︰99/12/10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可攜帶未附裁判之法典與研討題三十一題)
一、關於研討三一之事例:(20%)
1、本件紛爭所屬事件類型之特性,如何有異於生活妨害制止請求事件所屬事
件類型之特性?
2、關於本件紛爭之解決,依訴訟程序或循調解程序之何者,較能實現甲之實
體法上權利?在抉擇如何選用該二種程序時,應考量何等程序法上基本要
求,始較能保護甲之利益?
二、關於民事審判權與行政審判權之消極衝突及積極衝突,應如何解決?(10%)
三、甲所有之A地與乙所有之B地相鄰,因兩地之經界不明而生爭議。甲欲起
訴解決:(10%)
1、應否先經調解?在調解程序,甲乙就經界線何在可否成立調解?
2、甲於訴之聲明表明經界為a線,如法院認定為b線時,應如何裁判?此事
與處分權主義有何關聯?
四、甲於某日被乙駕車撞傷發生損害,甲對乙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試從審理原則
如何適用,回答下列問題:(20%)
1、甲訴之聲明可否表明:乙至少應給付甲新台幣OO元?
2、如法院認定甲與有過失,可否逕行判決本案請求一部無理由?
五、乙住居基隆,甲住居台中。99年6月1日,乙駕車在嘉義市區與甲駕車相撞,
在現場甲受傷發生損害。為此,於99年10月1日,甲列乙為被告,基於損害
賠償請求權,向台中地方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賠償80萬元,陳述
上開事實並主張:乙駕車有過失,撞傷甲致生損害80萬元:(20%)
1、設甲乙兩人於同年6月1日,在交通事故現場爭論後約定:「如日後就此事
件涉訟,由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問:被告可否抗辯台中地方法院無管轄
權?受訴法院應否移送訴訟於嘉義或桃園地方法院?
2、設甲係向嘉義地方法院提起上開訴訟,於法院之審理過程,乙辯稱其無侵
害甲之行為,所以嘉義地方法院無管轄權云云。經該院進行審理之結果,
形成心證認為乙對甲確無侵權行為。問:此時該法院應如何裁判,始符程
序權保障之要求?
六、甲對乙起訴,請求返還A地,主張A地為甲所有,被乙擅自占用。在該訴繫
屬中,甲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20%)
1、甲是否原告適格?
2、如乙抗辯其與甲間就該地有租賃或借貸關係,並經法院認定屬實,則應為
如何之判決?該判決之效力是否及於丙?
3、本件訴訟之審理,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置,以兼顧訴訟法上諸基本要求?
4、在本訴繫屬中,丙另行對乙起訴請求返還A地,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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