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o19900520 (大布)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99上 許士宦 民事訴訟法甲上 期末考
時間Fri Jan 7 18:57:08 2011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邱聯恭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0.1.7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es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試舉例說明最高法院之判例是否採取舊訴訟標的理論?其所持見解與訴訟標的相
對論有何異同?(20%)
二、設甲夫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乙妻為其輔助人。(20%)
1.如甲對乙起訴請求離婚及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2.如甲因車禍而成為植物人,乙欲對甲起訴請求離婚及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乙
應如何處理?
三、A地為甲所有,甲死亡後由甲1、甲2及甲3等三人繼承,乙擅自占用A地而興
建B屋,乙死亡後由乙1及乙2等二人繼承。(20%)
1.甲1對乙1訴請拆除B屋返還A地,是否具當事人適格?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2.甲1及甲2等二人將A地出賣於丙,拒不辦理過戶,丙對甲1及甲2訴請移轉A
地所有權登記,是否具當事人適格?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四、甲為C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主張該公司董事長乙侵占公司款項新台幣一百萬元
,依公司法第214條第2項規定對乙提起股東代表訴訟。(20%)
1.其訴之聲明應如何表明?
2.甲可否與乙成立訴訟上和解?
3.法院就本訴訟所為甲敗訴之確定判決,其效力是否及於C公司及其他股東丙?
五、S1...S20等20人為高雄縣林園鄉之農民,均屬該鄉農會A之會員,其理事長S1以
A農會為原告,起訴列P為被告,於九十七年十月一日向受訴法院陳述略稱:P
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化學加工廠在林園鄉附近,近二年來經常排出臭氣污水,使S1
...S20等人之耕地受汙染,各受不同程度之損害,且仍持續發生危害中。為此,
該等人授權由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P賠償S1...S20等人所受損害總額200
萬元(第一項訴之聲明);並命P今後不得再排出臭氣污水,以制止其持續危害
當地包含S1...S20等人及目前耕地尚未發生損害之其他農民全體(第二項訴之聲
明)。問:(20%)
1.就第二項聲明而言,其是否兼具有形成訴訟之性質?是否為將來給付之訴?
2.假使在上開訴訟尚繫屬中,S2又向該管法院訴請判決命P賠償十萬元,並不得續
為污染耕地之行為(下稱「後訴訟」)。在此情形下,如何判斷後訴訟是否違反
第253條有關禁止重複起訴之規定?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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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o19900520 :已收入法律系 01/07 18:59
推 Lightinall :竟然會考輔助人... 01/07 2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