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強制執行法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6.01.19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假處分之當事人恆定效力與民事訴訟法當事人恆定效力兩者有何異同?(15分)
二、程序相對效與個別相對效有何不同?我國強制執行法係採行其中何者?(15分)
三、執行之客觀範圍可否擴張?其法律依據及法理依據為何?試舉二例說明之(15分)
四、我國之債務人財產報告程序,如為確實發揮財產開示制度之機能,宜為如何之修正
?試舉三點說明之。(15分)
五、甲持本票(票面金額新台幣一百萬元)裁定,聲請法院就發票人乙對丙之一百萬元
借款債權予以執行,執行法院已發扣押命令及收取命令。(40分)
(一)乙於收受扣押命令後可否就被扣押債權對丙起訴請求返還借款?
(二)如丙聲明異議,否認其對乙負有借款債務,甲對丙所提收取訴訟之判決效力
是否及於乙?
(三)如乙之另一債權人丁持命乙給付新台幣一百萬元之支付命令,亦聲請法院就
乙對於丙之上開借款債權予以執行,執行法院並已發扣押命令,此於甲對丙
所提收取訴訟之訴之聲明有何影響?該判決之效力是否及於丁?
(四)丙將一百萬元交付執行法院,經執行法院依甲及丁之債權額比例為分配後,
甲如發現丁之債權實際上不存在,可否對丁主張不當得利而起訴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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