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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國際公法 課程性質︰系上必修 課程教師︰張亞中 教授 開課學院:社科學院 開課系所︰政治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8.1.17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試題 : 第一題: 美子是東京大學畢業的日本國民,畢業後留學美國,與美國人結婚,並取 得美國國籍,長期居留美國。今年初,美子返回日本時,因為政府懷疑美 子有為中共擔任蒐集情報之嫌,而為日本政府拘留。(1) 請問,美國政府 可否對美子要求外交保護?日本政府的態度應該如何?美子離開日本後轉 赴中國大陸,在上海又為公安拘留。(2) 請問日本政府與美國政府如果同 時向北京提出外交保護,北京政府應該與誰教涉? 提示:本題涉及「雙重國籍」的管轄,以及「有效國籍」原則。 第二題: 「賽加號」(SAIGA) 是一艘在聖文森特及格林納丁斯(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以下稱聖文森特國,S國)登記的油輪。1997年10月27日, 進入幾內亞(Guinea,以下簡稱G國)專屬經濟區,向3艘漁船供應汽油。10 月28日,「賽加號」跨過幾內亞專屬經濟區的南界,被幾內亞巡邏艇扣船 。再扣船過程中,兩名船員受傷。該船及其船員被帶往科納克里,船長被 拘留。不久,幾內亞當局在初審地方法院對「賽加號」船長提出刑事訴訟 。12月17日,初審法院判決「賽加號」船長犯了有關禁運、詐欺和逃稅罪 並處以罰金,沒收了作為支付擔保的該船及其貨物。1998年2月3日上訴法 院維持了原判。1997年11月13日,聖文森特請求國際海洋法法庭按照《聯 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第292條迅速釋放「賽加號」及其 船員。12月 4日,法庭指定臨時措施,命令幾內亞在聖文森特提供合理的 擔保後迅速釋放該船其船員。1998年 2月20日,聖文森特和幾內亞協議將 爭端提交法庭解決。 在本案中,雙方主張及理由如下: 聖文森特(S國) 聲稱,(1) 幾內亞(G國) 將其海關法延伸到專屬經濟區是 違反《公約》的,「賽加號」在幾內亞專屬經濟區向漁船加油並未違反其 任何法律。(2) 幾內亞不僅未按照《公約》第111條合法行使緊追權,(提 示:幾內亞的追逐船曾有一度被召回) (3) 而且在逮捕「賽加號」使用了 過分、不合理的武力。幾內亞逮捕「賽加號」和其後的行為都是非法的, 侵犯了他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航行自由或海洋其他國際合法用途的權利。 因此,幾內亞應賠償「賽加號」出售石油的價款及利息損失。 幾內亞(G國) 則反駁說,(1) 其海關法適用於其專屬經濟區不違反《公約》 ,「賽加號」在其專屬經濟區出售汽油的行為不屬於《公約》航行自由的 一部分或與這些自由有關的海洋國際合法用途,而是商業活動。(2) 幾內 亞從事追逐的官員是遵照《公約》第 111條規定的一切要求進行緊追的, 他們在登船、停駛和逮捕時沒有使用過分的或不合理的武力。相反,他們 使用武力是別無選擇的。因此要求法庭駁回聖文森特的請求,並宣布他沒 有侵犯聖文森特的任何權利以及沒有賠償的義務。 請問:如果你是國際法庭法官,你將針對上述(1)、(2)、(3) 三點做出甚 麼樣的判決?請引述國際法的理由。 提示:本案涉及專屬經濟區的使用?緊追權應如何行使?以及在緊追過程 中,追逐船舶是否可以對被追逐船舶使用武力?等三個問題。 第三題: 1896年,孫中山因遭中國清政府通緝,被迫流亡英國倫敦。同年10月11日 ,孫中山進入大清帝國駐英國倫敦公使館而遭拘禁,駐英公使擬將其作為 囚犯偷送回中國。孫中山被拘禁於中國公使館的消息迅速傳開,為英國人 民和英國政府知悉。迫於英國人民的壓力,英國政府向中國駐英公使提出 了抗議,並要求立即釋放孫中山。中國駐英公使主張公使館視同中國領土 ,享有治外法權,英國方面無權干涉。英國政府則堅持認為,中方濫用了 外交特權,在公使館內實施拘禁是違反國際法的。同年10月23日,清政府 駐英國公使館釋放了孫中山。 請問,從現在的國際法來看,大清帝國駐英國倫敦公使館有無權力拘禁孫 中三,理由為何? 提示:本題涉及兩個問題:(一) 治外法權說能否作為外交特權與豁免的 根據?(二) 使館對接受國負有哪些義務?可否拘留本國國民? 第四題: 1983年 5月 5日,從瀋陽機場載客105名飛往上海的中國民航班機296號, 自瀋陽東塔機場起飛後,被機上乘客卓長仁、姜洪軍、安衛康、王彥大、 高雲萍和吳雲飛等 6名持槍歹徒採用暴力和威脅的方式劫持。他們用槍射 擊駕駛艙門鎖,破門闖入駕駛艙後,對艙內人員射擊,將報務員王永昌和 領航員王培富擊成重傷;威逼機長王儀軒和副駕駛員和長林改變航向,並 用槍頂住機長的頭,威脅乘客要與全機同歸於盡;還強行亂推駕駛桿,使 飛機顛簸傾斜、忽高忽低(最低高度為離地600米) 地飛行,嚴重危及飛機 和全機人員的安全。飛機被迫在中國大陸渤海灣、瀋陽、大連的上空盤旋 後飛經北韓後飛入南韓領空,被南韓四架戰鬥機攔截,迫降在該國的春川 軍用機場。飛機降落後,卓長仁等又控制了飛機和機上人員達 8小時之久 。最後,他們向南韓當局繳械並被拘留。事發後,南韓有關當局對事實進 行了調查,並迅速將情況通知了中共政府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理事會。 中共外交部接到通知後,向南韓提出請求,要求按照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 ,立即將被劫持的航空器以及機組人員、乘客交給中共民航當局,並將劫 機罪犯引渡給中共處理。 本案的判決及其依據為:對於劫機罪犯的處理,南韓拒絕了中共的引渡要 求,而堅持由其自行決定進行審訊和實施法律制裁。1983年 6月 1日,韓 國漢城地方地方檢察院以違反韓國《航空安全法》、《移民管制法》和《 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為由,對 6名劫機犯提起訴訟。 7月18日,漢城 地方刑事法院開始審判。經審理後,法院作出判決:判處卓長仁、姜洪軍 有期徒刑 6年,安衛健、王彥太有期徒刑 4年,吳雲飛和高雲萍有期徒刑 2年。 請問:你是否同意南韓的做法,如果不同意,你會如何處理這些劫機犯、 航空器和機組人員?依據為何?請根據國際法,從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為 應如何處理?是否可以拒絕引渡?判處年限是否太輕? 第五題 1979年11月 4日,在美國駐伊朗大使館外進行遊行示威的伊朗人襲擊了大 使館館舍。儘管大使館曾多次呼籲伊朗當局給予援助,但伊朗保安部隊並 沒有干預或控制這種局勢,結果大使館館舍被佔領,使館人員,包括領事 及非美籍人員和當時在大使館的來賓,均被拘禁。11月 5日,在伊朗的領 事館也發生了同樣的事件。從那時起,該大使館和領事館館舍一直在佔領 者手中,佔領者搜索並掠奪外交和領事檔案與檔。除釋放13人外,其餘的 被拘禁人員均被扣作人質,以迫使美國滿足他們提出的要求。 1979年11月29日,美國向國際法院就美國駐伊朗大使館的處境及美國駐伊 朗的外交和領事人員被扣為人質的問題對伊朗提起訴訟。 請問:(1) 如果你是美國,你會以甚麼樣的理由要求國際法院接受訴訟, 並對伊朗做甚麼樣的要求?(2) 如果你是伊朗,你會否接受國際法院的訴 訟,如果為「否」,你的理由為何?(3) 如果你是國際法院,你是否會接 受訴訟,如果「會」,理由為何,如果接受,會做甚麼樣的判決? 提示:本案涉及:外交與領事特權和豁免的內容是甚麼?它們的關係如何 ?哪些行為可歸於國家而成為國家行為? 第六題 1946年,愛爾蘭、葡萄牙和約旦先後申請加入聯合國。在聯合國安理會根 據《聯合國憲章》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就是否推薦三國加入聯合國的問 題進行表決時,作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蘇聯均投了反對票,理由是該三 國當時未與蘇聯建立外交關係,而且愛爾蘭和葡萄牙和芬蘭在第二次世界 大戰都曾保持中立。1947年,保加利亞、匈牙利、羅馬尼亞、義大利和芬 蘭相繼申請加入聯合國。蘇聯主張對五國申請做「一攬子」表決,以使五 國被同時接納為聯合國會員國,但這一主張遭到澳大利亞、英國和美國的 反對。在安理會隨後就是否推薦義大利和芬蘭加入聯合國的問題進行表決 時,蘇聯又投了反對票。由於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在是否推薦上述有關國 家及其他一些國家加入聯合國的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安理會遲遲不 能作出推薦決定。為此,聯合國大會於1947年11月17日請求國際法院就下 述問題發表諮詢意見:「聯合國會員國在依《憲章》第四條應邀在安理會 或大會以投票方式就是否接納一國為聯合國會員國的問題發表見解時,在 法律上是否有權以該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的條件作為同意接納的條件?特別 是,此種國家在承認有關國家應符合該條規定的條件的同時,能否以將其 他國家與該有關國家一同接納為聯合國會員國作為其投贊成票的附加條件?」 請問:(1) 如果你是國際法院,你會做什麼樣的諮詢意見,理由為何?另 外,如果中華民國今年九月以公投通過為由要求加入聯合國,(2) 請問從 國際法來看,中華民國要求加入聯合國(不論以台灣或是中華民國名義)會 碰到什麼樣的問題。(3) 如果除了中共以外的四個常任理事國都同意推薦 中華民國加入聯合國,中共是否可以任何理由來杯葛中華民國? 第七題 銀河號事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國之間的一次外交衝突,發生在1993年 7月到 9月間。「銀河號」是一艘中共遠洋運輸總公司廣州遠洋運輸公司 所屬中東固定航線上的一艘貨櫃班輪。 7月 7日,「銀河號」從天津新港 出發,途經上海、香港、新加坡、雅加達,最後共載 628個貨櫃,駛向中 東。預計 8月 3日抵達位於波斯灣的杜拜港卸貨,然後去沙烏地阿拉伯達 曼港和科威特港。 7月23日起,美國宣稱握有確切證據,指責「銀河號」 貨輪在有可以製造化學武器的硫二甘醇和亞硫安運往伊朗的阿巴斯港。美 國派出軍艦、飛機對銀河號蹤監視,並要求銀和號返航。在美國的壓力下 ,中共被迫讓步,同意在第三方的參與下進行檢查。 8月28日,沙烏地阿 拉伯、中共、美國三方檢查人員對停靠在達曼港附近的朱科勒海軍基地的 銀河號,進行檢查。致使「銀河號」無法進行正常航行,被迫在海上漂泊 長達20多天,船員生活受到嚴重影響,且延誤了卸貨,三方簽訂檢查報告 。「銀河號」被迫中止正常航運長達33天。美方事後並未道歉。 請問:美國是否可以情資顯示銀河號有可疑「化學武器」使用之物品而要 求臨檢?美國有否違反「公海自由」?美國是否應該道歉? 第八題 (本案為福和輪之案情) 假設有A國籍之AA漁船,在距離B國港口210浬的公 海上作業時,發生船員互毆事件,結果C國籍之船員不幸為A國籍船員毆畢 後丟下海中。七天後AA漁船駛入B國港口內補給,AA漁船上之C國及另一名 船員向B國政府告發命案經過。 請問,(1) 依據現行國際法規範 B國政府可否強制登上AA漁船調查、蒐集 證據並逮捕 A國籍嫌犯?(2) 如果 C國知悉命案後,循外交途徑要求 B國 對本案行使刑事管轄權,B國政府拒絕,認為應由船旗國A管轄,請問 B國 之處理是否違反國際法? 提示:本案涉及在公海事件之管轄權。 第九題 舉行總統大選與入聯公投期間,美國第七艦隊通過台灣海峽,請問:(1) 第七艦隊要如何通過才不違反國際公法?(2) 中共可否將第七艦隊通過視 為干涉內政而在海上禁止? 提示:考慮領海寬度,「無害通過」與「過境權」 各位同學,再幫大家一次忙,將原來的九頁題目改為四頁,希望你(妳)們 可以考得好。我與助教謝謝大家一個學期的參與,祝各位寒假愉快、平安 幸運! 張亞中、李沛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227 ※ 編輯: ky284074 來自: 140.112.211.227 (01/18 22:47)
hewittboy:九題...好多啊...請問這樣的話一題大概要寫多少勒?? 01/21 23:17
susustar:已收 01/24 1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