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法物權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朱柏松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8.6.18
考試時限(分鐘):10:20~12:0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甲在日治時期向A購買一處未登記產權之林地,民國80年則將之轉賣於
乙,民國82年,乙欲對該地為初次產權登記,於其經丈量後,始知該地
有四分之一係屬國有地,地政機關及以此為由拒絕將該四分之一土地登記
為乙所有,國產局並限令乙應儘速砍伐其林木並返還土地,事為以所拒絕,
並對國產局主張因時效取得而登記為自己所有。問:33%
(一)乙主張已因時效完成而請求登記該四分之一土地為己有,依法是否
有理乎?
(二)若乙之主張有理,國產局可否向乙請求不當得利或對價給付?
二、甲、乙、丙、丁、戊共有土地A、B、C、D、E,應有部分均等,但約
明由各共有人依序各管領各該土地,契約書上並載明他日分割時,即以所
各自管領之土地分割之。乙在共有關係成立後,並未積極管領B土地,因
而為X不法侵占,X並將之建為停車場對外營業收取租金。共有成立十五
年後,甲丙要求依約分割,但丁以未有分割協議而拒辦分割登記。問:33%
(一)本案B地為X所侵占,各共有人應如何行使物上請求權,對於X所
收取之租金究否如何請求返還?
(二)本案究否已有分割之協議,其若以訴請求法院分割時,究竟應以何
人為原被告始為適法?
三、甲有房屋價值500萬元,曾以之向A設定抵押權貸款300萬元,惟甲、
乙卻同意,萬一房屋有毀損,應由乙負修繕之義務。甲、乙租約成立後次
年,一陣颱風將甲屋吹得七零八落。乙於是未經甲同意即代理甲與丙成立
承攬契約,由丙對之進行修復,共花去200萬元工程款,但房屋的價值
也因此提升至600萬元。不過,乙卻一直未對丙付該工程款。之後,甲
更以該房屋向B設定抵押權借款100萬元。問:33%
(一)乙對於丙一直未給工程款,丙究否可對甲屋享有法定抵押權,並因
實行抵押權而受清償?
(二)若丙可享法定抵押權,在本案房屋經拍賣,共可得300萬元價金
時,丙究可受償若干?
附註:一、得攜帶六法全書應試,附判解者亦可。
二、任何作答皆應附理由說明,否則不予計分。
三、試題不必隨卷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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