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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物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朱柏松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1/6/20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10:20~12: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甲有一隻未植有晶片之黃金獵犬A,民國91年1月因甲出國任職,將之寄 養於乙。但童年10月A因走失而為丙所拾得。93年1月更為丁所盜,丁則 將A稍加整理、美容後,將之以自己所有之犬出賣於善意之戊。民國93年 5月某日,丙無意間撞見A犬,A犬對丙狂吠並向丙表示親熱,丙乃向戊表 示索回A犬。問:30% (一)本案中丙欲向善意之戊索回A犬,是否於法有據? (二)甲在本案中是否可以自己才是A犬之真正所有人,而向戊請求返還A犬? 二、甲、乙共有一建地A,各自之應有部份為1/2。民國90年,二人將該地為 丙設定地上權,丙則在該地建在房屋B,不久更將B出租於丁。民國95年 乙以其土地之應有部份向戊融資500萬元,但98年債務屆期,乙卻無法對 戊清償債務,戊於是聲請法院拍賣乙之應有部份。問35% (一)本案戊在聲請對乙之A第1/2應有部份加以拍賣時,究否有權或應如 何請求地上權人丙,對自己繳付地租以充為債務之清償? (二)法院拍賣乙在A地1/2應有部份時,究竟是地上權人丙,抑或係B屋 承租人丁有優先承買權? 三、甲乙自己所有市值1000萬元之建地,依次分別為A、B、C、D設定第一順 位至第四順位之抵押權,擔保各對之所借之500萬元、300萬元、400萬元 以及200萬元之債權。A對甲所享有之債權尚有由第三人X以其價值500 萬元之土地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以擔保。惟A在其債權尚未受清償以 前,將其對甲土地所享有之第一順位抵押權受償次序分別讓與C及D, 三人並對此辦妥土地登記。不過,甲最後卻因為無法對其債權人清償債務, 而由法院對甲地進行拍賣。拍賣結果扣除稅捐、執行費用等雜項支出,共 賣得450萬元。問:35% (一)本案最後A、B、C、D各得就甲第賣得之450萬元受償若干? (二)A在本案之中未能自甲地賣得之價金受償之部份,得否對X之土地 進行拍賣,如可拍賣,則可受償若干? 附註:一、得攜帶六法全書應試,附判解者亦可。 二、任何作答皆應附理由說明,否則不予計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67.155
boo19900520 :已收入法律系 06/30 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