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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一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朱柏松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科法所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7/01/15 考試時限(分鐘):10:00-12:0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甲基於協助友人乙之理由,盜得其父所有土地之權狀,偽造文書冒稱代理其父, 將該地無償地讓乙建屋居住,惟乙房屋建成後不久,乙卻將之轉讓於不知其詳細 之丙,甲父乃向丙表示,甲允乙為土地之使用係無權代理,其行為於自己不生效力 ,從而主張丙應將房屋拆除並返還土地於自己,丙因已花大筆金錢加以整修,拆屋 還地損失嚴重而感苦惱。問:34% (1)本案甲父主張甲之行為係屬無權代理行為,要求丙應拆屋還地,是否於法有據 ?丙所受損害,可否向何人以何理由請求救濟? (2)若甲父承認甲之無權代理行為,丙是否即當然有使用甲父土地之理由? 二、甲自民國60年起即占有省有之荒地,經開墾、建設後從事高經濟作物之栽培,每年 獲利甚豐。民國70年後,甲將部份開墾地區分出租他人種菜、養殖。甲與A之租約自 民國73年起為期5年,A均如期對甲繳租,不過,租期滿後,A即未再對甲繳租,惟仍 繼續耕作、養殖。民國83年,甲以A久未繳納,乃向A追償租金,A不但拒絕給付,且 欲索回前已給付之租金。此外,更向省府檢舉甲占用公有地,省府乃下令甲除應回復 原狀並返還土地之外,並向甲追償占有公地23年之獲益3000萬元,旦甲主張該地地目 為田,其使用土地為合法。問:33% (1)本案A拒絕對甲付租且請求以付租金之返還,是否於法有據? (2)省府向甲所為之主張,與甲對省府主張之抗辯,究竟何者為有理? 三、乙為圖貸得鉅款,向甲銀行之放款科長A、徵信科長B行賄,使甲銀行高估乙所提供 擔保品之價格,致甲銀行對乙逾放達3000萬元。乙於受領銀行高額之放款不及一年, 即因不堪巨額利息負擔而宣告破產。經鑑價,乙當初提供之擔保品,竟不及1000萬元 ,甲銀行對乙所貸放之金錢,已全部成為壞帳。問:33% (1)乙對甲銀行無法清償債務,是否應與A、B等人成立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抑或僅ꔊ 由乙對甲銀行成立債務不履行責任? (2)本案有否使A、B對甲銀行論以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附註:1、得攜帶六法全書應試,附判解者亦可。 2、任何作答皆應附理由說明,否則不予計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9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