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一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朱柏松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科法所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7/01/15
考試時限(分鐘):10:00-12:0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甲基於協助友人乙之理由,盜得其父所有土地之權狀,偽造文書冒稱代理其父,
將該地無償地讓乙建屋居住,惟乙房屋建成後不久,乙卻將之轉讓於不知其詳細
之丙,甲父乃向丙表示,甲允乙為土地之使用係無權代理,其行為於自己不生效力
,從而主張丙應將房屋拆除並返還土地於自己,丙因已花大筆金錢加以整修,拆屋
還地損失嚴重而感苦惱。問:34%
(1)本案甲父主張甲之行為係屬無權代理行為,要求丙應拆屋還地,是否於法有據
?丙所受損害,可否向何人以何理由請求救濟?
(2)若甲父承認甲之無權代理行為,丙是否即當然有使用甲父土地之理由?
二、甲自民國60年起即占有省有之荒地,經開墾、建設後從事高經濟作物之栽培,每年
獲利甚豐。民國70年後,甲將部份開墾地區分出租他人種菜、養殖。甲與A之租約自
民國73年起為期5年,A均如期對甲繳租,不過,租期滿後,A即未再對甲繳租,惟仍
繼續耕作、養殖。民國83年,甲以A久未繳納,乃向A追償租金,A不但拒絕給付,且
欲索回前已給付之租金。此外,更向省府檢舉甲占用公有地,省府乃下令甲除應回復
原狀並返還土地之外,並向甲追償占有公地23年之獲益3000萬元,旦甲主張該地地目
為田,其使用土地為合法。問:33%
(1)本案A拒絕對甲付租且請求以付租金之返還,是否於法有據?
(2)省府向甲所為之主張,與甲對省府主張之抗辯,究竟何者為有理?
三、乙為圖貸得鉅款,向甲銀行之放款科長A、徵信科長B行賄,使甲銀行高估乙所提供
擔保品之價格,致甲銀行對乙逾放達3000萬元。乙於受領銀行高額之放款不及一年,
即因不堪巨額利息負擔而宣告破產。經鑑價,乙當初提供之擔保品,竟不及1000萬元
,甲銀行對乙所貸放之金錢,已全部成為壞帳。問:33%
(1)乙對甲銀行無法清償債務,是否應與A、B等人成立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抑或僅ꔊ 由乙對甲銀行成立債務不履行責任?
(2)本案有否使A、B對甲銀行論以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附註:1、得攜帶六法全書應試,附判解者亦可。
2、任何作答皆應附理由說明,否則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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