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法債篇總論二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朱柏松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民國96年1月18日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謝謝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甲、乙、丙為國中在學生,甲原與A女相戀,但其後A轉愛丁,甲恨丁奪其所愛,
乃尋機報復,一日甲、乙、丙與丁在路上相遇,甲、乙乃圍毆丁,因甲持有刀
械,遂將丁殺成重傷,戊正好路過,乃奮力救丁,亦因而為甲、乙所傷,而花去
三十萬元之醫藥費。事故後,丙將甲、乙帶往其父設在深山之茅屋躲藏、請人為
甲、乙療傷,兼逃避警方追緝。問:35%
(一)本案戊奮力救丁,致戊因而受傷,丙協助甲、乙並並請人為其療傷兼逃避
警追緝,是否皆可成立適法之無因管理?
(二)案中丁、戊受傷,甲、乙是否各應與其父母對丁、戊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甲有房屋一處,民國八十年出租於乙,租金一萬元,遠較市值便宜甚多,租期兩
年,但八十二年租期屆至,乙卻一直不肯搬離,乙偶而亦繳租,但甲均拒收。甲
在民國八十八年訴請法院判決乙應返還房地。之後乙之行止飄忽,法院屢傳不
到,訟案一直拖到民國九十四年底使經法院判決甲勝訴,之後並經執行完畢。但
甲以乙心存不法侵占其權利,乃另告乙應自民國八十三年一月至九十四年十二
月,共計十二年,以每月市值三萬元計算,共計四百三十二萬元之不當得利之返
還。但乙則主張甲只能以原租金一萬元,請求五年份所計算之金額而已。
問:甲、乙雙方之主張孰為有理?30%
三、甲為其女A向建商乙購買預售屋一戶,約定由甲給付全部價款,但乙應使A取得
建造執照、使用執照以及最後之房地所有權。另契約中尚載明乙如無法履約,應
由實際承包工程之人,以每一天按房價千分之一計算之金額,負損害賠償責任。
成約半年後,A因需款乃以較已付自備款高40%之價金將權利讓與B。其實自
A將權利讓與B前,該建屋工程即因乙資金週轉困難而大幅落後,更不幸的是,
在工程即將完成前,一場地震將已建之大部分房屋震倒、震裂。問:35%
(一)本案工程遲延之責任,究應由甲、A或B向乙追究?甲、A或B究否可有
直接向承包工程之人請求違約之損害賠償?
(二)已建房屋因發生地震所致之損失,究竟由何人負擔?
附註:一、得攜帶六法全書應試,負判解者亦可。
二、任何作答都應附理由說明,否則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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