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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朱柏松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時間︰95年01月12日 試題 : 一、甲為玻璃娃娃,基於同學情誼,半個學年來,甲動作不便時,皆由乙給予協助。   某日甲欲至二樓上課,乙勉力抱甲上樓,但因天雨路滑,乙不慎跌跤,兩人由二   樓摔回一樓,甲因而摔死,乙則跌成重傷。甲之父母A、B以乙有過失,學校未   有無障礙空間設備,請求應共同負損害賠償責任。乙之父母C、D則反向A、B   要求應給付乙協助甲所支付之費用,及因此次跌跤所生醫藥費及治療腦神經挫傷   後遺症應長期給付之費用。   問A、B及C、D之主張,各是否於法有據? 二、甲竊得一幅古畫,但由於不識貨乃便宜地售予古董商乙,乙花去二萬元對之加之   保養、整修,並擬以五十萬元出售。嗣後同行丙欲舉辦古物展,乃向乙商借包括   本畫共三幅加以展出。古物展結束,丙以此畫不錯,願向乙購買,乙以長年受丙   提攜,表示願將該畫相贈,丙不願佔乙便宜,乃以古物展所得半數六十萬元回贈   。三個月後,甲從側面得知其所盜古畫為明代某畫家真跡,乃向乙表示自己誤將   真品以假品出賣,而欲行使撤銷權,乙以其畫已轉贈於丙,甲又轉向丙請求返還   。   問(一)本案乙或丙是否有義務對甲返還該畫或給付多少之不當得利?    (二)該古畫所展出之六十萬元所得,如甲有請求權,究否可一併請求? 三、甲死後遺有大片土地,其子A為紈袴子弟而不事生產,乙於是在A之土地上建屋   居住。一日,丙以乙係不法侵占A地,乃強要乙遷出,以便其清理以便返還土地   予A。不過,其後丙反而將該屋整修為別墅供自己使用。乙知悉其情心甚不甘,   乃於被占一年後,狀告法院請求判決丙應退出該屋,並對自己給付因使用該屋之   對價五十萬元。   問(一)本案乙對丙所為之請求,究竟是否於法有據?    (二)丙可否依民法占有請求權之時效(民法第九百六十三條),對乙之請求       權有所抗辯? 附註:一、得攜帶六法全書應試,附判解亦可。    二、所有做答均應附理由說明,否則不予計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242.222 ※ 編輯: glitteric 來自: 219.71.242.222 (01/27 00:25) ※ 編輯: glitteric 來自: 219.71.242.222 (01/27 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