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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債權總論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朱柏松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時間︰94年6月27日 試題 : 一、 甲於民國75年向乙表示願贈與A地,乙表示同意,雙方並立有書面 ,惟甲卻一直未將所有權移轉於乙。民國84年A地遭政府徵收,甲 領得賠償金200萬元,乙則於民國91年死亡,乙之子X、Y找到甲 乙所立契約書,憑次向甲請求移轉A地於自己,甲以A地已遭徵收為 不能給付,並謂受贈人為乙而非X、Y而加拒絕,X、Y則改向甲請 求應向自己給付所受領之徵收補償金,甲亦以無請求權亦已逾時效而 加以拒絕。問本案甲與X、Y間之主張,孰惟有理? 二、 甲有房地一處,乙600萬出賣於乙,乙先向甲支付100萬元,但 餘款則分10個月由乙按期攤還,甲雖已向乙移轉房地所有權,乙亦 乙該房地為甲設定抵押權,不過已卻對甲繳付第一次分期款之後,即 告滯納餘款。甲不得已乃遷出該房地並聲請法院查封拍賣,豈知房屋 竟於拍賣程序進行中,遭不名之火焚燒殆盡,問: (一)甲擅自遷離該房地,致房屋為火所焚,是否應對乙構成賠償之    責任? (二)本案乙遲延給付價金,房屋為火所焚是否可構成免責的理由? 三、   丙向乙解款300萬元,以自己所有價值約200萬之房地為乙設定 抵押權,但乙卻為為甲之普通債務人。丙在其與乙之債之關係存續期 間,將自己所殘存值500萬之另一房地贈予其弟丁,並已辦妥所有 權變更登記。問: (一)本案甲如欲作債權人代位權之規定,代乙行使撤銷權,是否有    其可能? (二)如甲可代位行使撤銷權,究應以何人為被告,又撤銷之結果究    否足生對丙返還權利之結果? 附記:一、得攜帶任何六法全書作答,試畢試題自行攜回    二、任何作答均應附理由說明,簡答者不予計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7.161 ※ 編輯: clairelien 來自: 140.112.237.161 (06/27 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