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法債權總論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朱柏松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時間︰94年6月27日
試題 :
一、
甲於民國75年向乙表示願贈與A地,乙表示同意,雙方並立有書面
,惟甲卻一直未將所有權移轉於乙。民國84年A地遭政府徵收,甲
領得賠償金200萬元,乙則於民國91年死亡,乙之子X、Y找到甲
乙所立契約書,憑次向甲請求移轉A地於自己,甲以A地已遭徵收為
不能給付,並謂受贈人為乙而非X、Y而加拒絕,X、Y則改向甲請
求應向自己給付所受領之徵收補償金,甲亦以無請求權亦已逾時效而
加以拒絕。問本案甲與X、Y間之主張,孰惟有理?
二、
甲有房地一處,乙600萬出賣於乙,乙先向甲支付100萬元,但
餘款則分10個月由乙按期攤還,甲雖已向乙移轉房地所有權,乙亦
乙該房地為甲設定抵押權,不過已卻對甲繳付第一次分期款之後,即
告滯納餘款。甲不得已乃遷出該房地並聲請法院查封拍賣,豈知房屋
竟於拍賣程序進行中,遭不名之火焚燒殆盡,問:
(一)甲擅自遷離該房地,致房屋為火所焚,是否應對乙構成賠償之
責任?
(二)本案乙遲延給付價金,房屋為火所焚是否可構成免責的理由?
三、
丙向乙解款300萬元,以自己所有價值約200萬之房地為乙設定
抵押權,但乙卻為為甲之普通債務人。丙在其與乙之債之關係存續期
間,將自己所殘存值500萬之另一房地贈予其弟丁,並已辦妥所有
權變更登記。問:
(一)本案甲如欲作債權人代位權之規定,代乙行使撤銷權,是否有
其可能?
(二)如甲可代位行使撤銷權,究應以何人為被告,又撤銷之結果究
否足生對丙返還權利之結果?
附記:一、得攜帶任何六法全書作答,試畢試題自行攜回
二、任何作答均應附理由說明,簡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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