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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債總一 課程性質︰系必修 課程教師︰朱柏松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時間︰95/6/21 試題 : 一、甲為知名之房地產業者,乙因其子即將結婚,乃委由甲代為購屋並找人裝璜。乙特別 告知甲,其子的婚期為90年10月10日。甲應允全力協助辦理。90年6月甲選定X之房地 ,乙查勘後同意買受,並交付半數價金500萬元,而由甲另委託Y進行裝潢。惟由於Y 承攬別處工作太多,迄至同年9月裝潢工作尚于及全工程一半。情急之下,乙乃另花 3000萬元向丙購買新屋。乙以甲未盡應有之注意,撤銷對甲之委任,並向甲表示解除 其與X、Y之契約,同時亦請求甲、X、Y應對自己負2000萬元之損害賠償,問:40% (一)本案乙向甲撤銷委任並解除由甲代理自己與X、Y締結之契約,究否可生解除契約 之效力? (二)若乙之解除契約有效,則乙對甲、X、Y請求損害賠償,究否於法有據? 二、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A、B、C。甲於90年1月死亡,遺有積極財產4000萬元,但   其子A於甲死亡之前因經商失敗,分別對X、Y負債600萬元及1000萬元。A以繼承遺   產清償債務後將一無所有,乃依法(民1174條)辦理拋棄繼承,問:30% (一)本案A拋棄其繼承權,X或Y究否可行使債權人撤鎖權以否定其效力?   (二)若A不拋棄繼承,且與乙、B、C堅不分割遺產,X或Y究否可以乙、A、B、     C為被告代位提起分割遺產之訴? 三、甲將其珠寶及其對A、B所享有債權之憑證,全部交乙公司保管,一日,乙公司被盜   ,甲所交付保管之物被盜一空,乙應甲之請求,依其所保管之物品價值清冊悉數予以   賠償,共付1500萬元賠償金,但甲對A、B所享有之債權,卻將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問:30% (一)本案乙對甲賠償所有損害之後,乙可否當然對於珠寶及甲對A、B所享有之債權     ,向不法加害之人及債務人取得權利而有所主張?   (二)本案乙就原由甲對A、B所享有之債權請求權,是否因甲請求權時效之屆至,而     當然使乙喪失對A、B之請求權,抑或應由乙對A、B可得行使其請求權時重行     起算其消滅時效? 附註:一、得攜帶六法全書應試,附判解亦可。    二、任何做答均應附理由說明,否則不予計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