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二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朱柏松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9.1.4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甲、乙為至交,兩人分別向X加入30個人每月2萬元的會A、B。某日乙為他人追殺死亡
期妻丙則不知所終,乙死時遺有15歲及17的兒女。甲基於朋友到義,扶養其子女並代
期按月繳付會款,3年會期屆滿,甲從X處標得屬於乙的會款計120萬元,乃以此會款
為自備款,以丙之名義向Y銀行借得380萬元,為乙之兒女購置房屋以為安頓。甲為丙
購屋後的次年,丙突然出現。問:34%
(一)本案甲照顧乙之子女,為乙繳付會款,並以丙之名義購屋,究否可以對何人成立
何種法律關係?
(二)本案甲代為標會、貸款、購屋,是否皆仍須經何人之承認,始會對其發生法律行
為之效力?
二、甲垂涎A的房地,某日策劃乙綁架A之子X,由乙向A表示必須支付1000萬元贖金始可放
人,A一時籌不到錢,甲向A表示A的房地產市值1200萬元,但基於協助A起見,願以15
00萬元向A購買,A同意以1500萬元將之出賣於甲,甲、A並很快完成交款及不動產權
利移轉手續,X也因此很快被釋放。甲取得A之房地以後即以之向銀行設定抵押融資80
0萬元,並以該貸款請丙予以翻修使之煥然一新。但甲、乙串通綁架X之事,終於在三
年後為警方所破獲,A乃對甲行使撤銷所為賣契約,並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甲應返
還該房地。問:33%
(一)本案A在房地交易三年後才向甲行使撤銷權,是否發生撤銷之效力?
(二)若A行使撤銷權有效,甲、A之間究房價給付及房地權利義務,究應如何清算、給
付?
三、甲、乙、丙三人相約對A家行搶,是日三人均蒙面闖入A家,但甲遇A子X時,因一番格
鬥甲蒙面為X所揭開,甲之身分因而暴露,但甲旋即一刀砍死X,乙、丙則趁A及Y驚魂
未定時,大肆行搶錢財後與甲逃跑,甲、乙、丙搶奪錢財經分贓後,即各自奔走他鄉
。A、Y則於案發後立刻報案處理,對搶匪A、Y僅能對警方指認甲,但對於其他2人則
無法提供線索。問:33%
(一)本案A、Y究否可以甲、乙、丙係對A、X、Y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侵害A、X、Y之人
格及財產法益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二)民法197條關係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短期消滅時效,其知有加害人之要
件,在本案中,是否指A、Y皆應知甲、乙、丙為共同加害人時起開始起算,抑或
係A、Y既已知甲為加害人,則對甲之短期時效即應可開始起算,乙、丙部分俟日
後知悉時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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