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一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詹森林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院
考試日期(年月日)︰97/06/17
考試時限(分鐘):10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請注意:
一、答案請一律橫寫,以利加速閱卷
二、答案卷上請詳細填寫姓名、學號及系(組)別
三、答案應附理由即法條依據,否則不給分
四、僅得參考六法全書(不限版本)
五、考試時間為:1020~1200
一、
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528號判例要旨為:「債務人以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
押權,同時向他人借貸款項,其設定抵押權之行為,固屬有償行為,若先有債權之存在而
於事後為之設定抵押權者,如無對價關係,即屬無償行為。倘有害及債權,則債權人自得
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以撤銷之。」請問:您對本判例要旨,有何看法?
(20分)
二、
甲考取台灣大學法律系,其父乙甚為高興,遂向丙車行購買B字頭中古車一部贈與甲
。乙、丙約定車主應登記為乙,但甲得直接向丙取車。丙依約辦理車主登記並交車後,甲
自行花費10萬元裝潢。交車後第5個月,甲於駕駛系爭汽車時發生車禍,車輛全毀,甲
亦受傷。經查,本件車禍係因丙之職員丁於交車前有過失而未查出煞車已經故障所致。另
外,乙、丙之定型化買賣契約書上,印有「本車行所售汽車經交付顧客後,經過3個月,
如該車發生任何事故,本車行概不負責」。請問:甲或乙得否請求丙返還買賣價金?甲得
否請求丙及丁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賠償醫藥費及前述裝潢費?(20分)
三、
乙欲向甲借款,甲要求應有保證人及抵押物擔保。乙乃偷竊其父親丙之印鑑章,並蓋
用於借款契約書上之「連帶保證人」處。乙另擅自以母親丁交其保管之房屋所有權狀及其
他相關文件,將丁之該屋辦理抵押權登記予甲。甲不知乙前述情事,交付借款於乙,惟乙
屆期無法清償。請問:甲得否請求丙履行保證責任?甲得否就丁之系爭房屋主張抵押權?
(20分)
四、
甲以100萬元出售其A地予乙,約定97年(下同)1月交付。乙隨即以120萬
元轉售予丙並約定於2月1日交付。2月初,甲無理由拒絕交付該地予乙,且另以110
萬元出售並交付該地予丁並約定3月移轉登記。2月中旬,該地經政府徵收,發放價值9
0萬元之B地予甲。2月底,不知情之丙以130萬元轉售A地予他人。請問:丙得否請
求乙或甲賠償10萬元?乙對甲得為如何之請求?甲、丁互得為如何之請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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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1.113
※ 編輯: jaron0620 來自: 140.112.211.113 (06/17 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