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二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詹森林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9/1/12
考試時限(分鐘):10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請注意:一、請一律橫寫,以利閱卷,並請注意適當分配各題作答時間。
二、答案卷上請詳細填寫姓名、學號及系、組別。
三、答案應附理由及法條依據,否則不給分。
四、僅得參考六法全書(不限版本)。
一、甲將其A、B遊覽車皆靠行於乙遊覽車公司,甲除自行駕駛A車外,
另雇用丙駕駛B車。甲完全依照自己之意思安排A、B車之使用,乙
公司就此亦未加以任何指示或干涉。某日,甲、丙分別駕駛A、B二
車載送旅客。途中,甲與乘客丁因前往目的地之行進路線而起爭執,
甲毆打丁成傷。另外,丙因甲之要求而連續開車,無正常休息且過度
疲勞,致未注意交通號誌而撞傷行人戊。請問:
(一)丁及戊得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30分)
(二)戊所受損害,如已由甲賠償,則甲得否向乙或丙求償?(10分)
二、21歲之甲與17歲之乙基於共謀偷竊戊價值 100 萬元之古董,甲以120
萬元出賣該物於知情之丙。嗣後,丙之妻丁因過失而毀損系爭古董;
丁不知甲、乙偷竊之事,且一直以為該古董係丙正常向古董商買得。
請問:戊得向甲、乙、丙、丁等人主張何種權利?(30分)
三、甲於 96 年1月起,出租其房屋予乙,嗣甲認為乙積欠租金,遂表示
終止租約並起訴請求乙返還房屋。其後,甲、乙成立訴訟上和解,和
解內容除確認系爭租約尚未終止外,甲並同意乙得繼續使用系爭房屋
至98年底,乙則承諾給付甲每月租金20萬元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
此外,該屋已由丙在未經甲、乙同意之下,擅自出租並交付於丁,租
期至99年底,丙業已向丁收取租金共 100 萬元。請問:
(一)98年1月時,甲或乙得否請求丁返還該屋?(10分)
(二)關於丙已收取之租金100萬元,甲或乙得否對丙主張不當得利?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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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1.51
※ 編輯: xingbang 來自: 140.112.211.51 (01/12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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