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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二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詹森林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9/1/12 考試時限(分鐘):10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請注意:一、請一律橫寫,以利閱卷,並請注意適當分配各題作答時間。 二、答案卷上請詳細填寫姓名、學號及系、組別。     三、答案應附理由及法條依據,否則不給分。     四、僅得參考六法全書(不限版本)。 一、甲將其A、B遊覽車皆靠行於乙遊覽車公司,甲除自行駕駛A車外,   另雇用丙駕駛B車。甲完全依照自己之意思安排A、B車之使用,乙   公司就此亦未加以任何指示或干涉。某日,甲、丙分別駕駛A、B二   車載送旅客。途中,甲與乘客丁因前往目的地之行進路線而起爭執,   甲毆打丁成傷。另外,丙因甲之要求而連續開車,無正常休息且過度   疲勞,致未注意交通號誌而撞傷行人戊。請問:   (一)丁及戊得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30分)   (二)戊所受損害,如已由甲賠償,則甲得否向乙或丙求償?(10分) 二、21歲之甲與17歲之乙基於共謀偷竊戊價值 100 萬元之古董,甲以120 萬元出賣該物於知情之丙。嗣後,丙之妻丁因過失而毀損系爭古董;   丁不知甲、乙偷竊之事,且一直以為該古董係丙正常向古董商買得。   請問:戊得向甲、乙、丙、丁等人主張何種權利?(30分) 三、甲於 96 年1月起,出租其房屋予乙,嗣甲認為乙積欠租金,遂表示   終止租約並起訴請求乙返還房屋。其後,甲、乙成立訴訟上和解,和   解內容除確認系爭租約尚未終止外,甲並同意乙得繼續使用系爭房屋   至98年底,乙則承諾給付甲每月租金20萬元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   此外,該屋已由丙在未經甲、乙同意之下,擅自出租並交付於丁,租   期至99年底,丙業已向丁收取租金共 100 萬元。請問:   (一)98年1月時,甲或乙得否請求丁返還該屋?(10分)   (二)關於丙已收取之租金100萬元,甲或乙得否對丙主張不當得利?      (20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51 ※ 編輯: xingbang 來自: 140.112.211.51 (01/12 18:14) ※ 編輯: xingbang 來自: 140.112.211.51 (01/12 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