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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物權 課程性質︰碩一下必修 課程教師︰詹森林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科法所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0/6/23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no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請注意:1.僅得參考六法全書(不限版本)2.答案應附理由,否則不給分。 一、甲、乙、丙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分別為甲二分之一,乙、丙各四分之一。 請問:(30分) (一)如甲擅自就該地三分之一面積特定部分以租地建屋方式出租於丁,丁於 該部分興建房屋出租於戊,則乙、丙對甲、丁及戊得分別主張何種權利? (二)如丙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銀行,嗣甲訴請分割該地,經法院判決, 甲及乙分得土地各二分之一,丙受金錢補償。銀行得如何行使其抵押權? 二、甲於98年將其價值1000萬元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於乙,以擔保欠乙之800 萬元債務。雙方約定,甲未按期清償債務者,同意由乙當然取得系爭土地所 有權。請問:(30分) (一)如上述約定未經登記,而甲於抵押權設定後,將該地設定地上權於丙, 且甲嗣後未按期清償系爭債務,則甲、乙、丙三人法律關係為何? (二)如上述約定經登記,而甲於抵押權設定後,將該地出賣於丁,且已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嗣後未按期清償系爭債務,乙乃將該地出賣於戊。 乙及戊對甲及丁得如何主張其權利? 三、A地於民國(下同)43年經原所有人未定期限而設定地上權於訴外人B公司, B於該地興建廠房。B公司嗣於52年轉讓該廠房及系爭地上權於甲,甲於57 年拆除前述廠房並於A地興建公寓出售,且將系爭地上權以應有部分方式讓 與公寓所有人,但甲迄今就系爭地上權仍保有應有部分合計萬分之五千。A 地於94年5月由乙取得所有權。請問:(40分) (一)乙主張甲之地上權已因甲於52年拆除前述廠房而消滅,有無理由? (二)乙取得所有權後,一直請求甲按月給付地租,並另訴請法院調整地租, 經法院判決確定甲應自94年6月起按月給付乙地租,但甲主張其於90 年間即已預付10年地租於原土地所有人,且經原所有人同意99年年底 前不調整地租,故拒絕給付任何地租於乙。甲之前述主張,原所有人雖 不爭執,但並未經登記或記載於地上權登記申請書上。乙於98年7月定 相當期限催告甲給付,甲仍拒絕之。甲、乙及原地主三人間之法律關係 為何? (取材自99年台上564號及96年台上1311號判決,請於考試後仔細閱讀該2判決, 以增進學習效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209 ※ 編輯: potatola 來自: 140.112.25.209 (06/24 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