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法物權
課程性質︰碩一下必修
課程教師︰詹森林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科法所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0/6/23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no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請注意:1.僅得參考六法全書(不限版本)2.答案應附理由,否則不給分。
一、甲、乙、丙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分別為甲二分之一,乙、丙各四分之一。
請問:(30分)
(一)如甲擅自就該地三分之一面積特定部分以租地建屋方式出租於丁,丁於
該部分興建房屋出租於戊,則乙、丙對甲、丁及戊得分別主張何種權利?
(二)如丙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銀行,嗣甲訴請分割該地,經法院判決,
甲及乙分得土地各二分之一,丙受金錢補償。銀行得如何行使其抵押權?
二、甲於98年將其價值1000萬元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於乙,以擔保欠乙之800
萬元債務。雙方約定,甲未按期清償債務者,同意由乙當然取得系爭土地所
有權。請問:(30分)
(一)如上述約定未經登記,而甲於抵押權設定後,將該地設定地上權於丙,
且甲嗣後未按期清償系爭債務,則甲、乙、丙三人法律關係為何?
(二)如上述約定經登記,而甲於抵押權設定後,將該地出賣於丁,且已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嗣後未按期清償系爭債務,乙乃將該地出賣於戊。
乙及戊對甲及丁得如何主張其權利?
三、A地於民國(下同)43年經原所有人未定期限而設定地上權於訴外人B公司,
B於該地興建廠房。B公司嗣於52年轉讓該廠房及系爭地上權於甲,甲於57
年拆除前述廠房並於A地興建公寓出售,且將系爭地上權以應有部分方式讓
與公寓所有人,但甲迄今就系爭地上權仍保有應有部分合計萬分之五千。A
地於94年5月由乙取得所有權。請問:(40分)
(一)乙主張甲之地上權已因甲於52年拆除前述廠房而消滅,有無理由?
(二)乙取得所有權後,一直請求甲按月給付地租,並另訴請法院調整地租,
經法院判決確定甲應自94年6月起按月給付乙地租,但甲主張其於90
年間即已預付10年地租於原土地所有人,且經原所有人同意99年年底
前不調整地租,故拒絕給付任何地租於乙。甲之前述主張,原所有人雖
不爭執,但並未經登記或記載於地上權登記申請書上。乙於98年7月定
相當期限催告甲給付,甲仍拒絕之。甲、乙及原地主三人間之法律關係
為何?
(取材自99年台上564號及96年台上1311號判決,請於考試後仔細閱讀該2判決,
以增進學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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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5.209
※ 編輯: potatola 來自: 140.112.25.209 (06/24 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