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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債編各論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詹森林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科法所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2.4.18 考試時限(分鐘):10:20-12:2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僅得參考不限版本之六法全書 一、甲於101年4月1日將其所有但登記於太太乙名下之新購高級轎車一輛贈與於丙,甲、   丙雙方合意以占有改定方式(民法第761條第2項),使甲繼續占有該車至同年4月底   止,5月1日再將該車過戶於丙並開始由丙自由使用。詎料,乙因不滿甲對丙之贈與   行為,遂於同年4月10日利用甲出差南部時,將該車贈與並立即交付於丁,且於同日   到監理處辦理過戶登記於丁。請問:(請先思考應最先以何人為原告,向何人為如   何請求;再以何人為下一步之原告,請何人請求,始屬最符合邏輯順序及請求權基   礎處理模式)(50分) (一)如丁為惡意(即知悉本件所有情事),則甲、乙、丙、丁四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二)如丁為善意,則甲、乙、丙、丁四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二、甲為A地所有人,乙經甲之同意,無償在該地上興建房屋。其後,乙死亡,有繼承人   丙、丁、戊三人。長子丙以自己一人之名義,將該屋全部出賣於甲,但甲、丙僅有   口頭合意,丙隨後並將該屋交付與甲,甲則僅支付部分價金。請問:甲就系爭房屋   得否請求移轉登記?丙、丁、戊得否請求甲返還該屋?丁、戊得否請求甲支付價金   尾款?(50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