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二)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陳忠五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0/01/14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說明 :
1.不必抄題,但請明確標示題號。
2.可參閱未附判決、判例的法典,但不得參閱講義、書籍、筆記或其他參考資料。
第一題(25分)
債權人A銀行所屬專辦執行事件之受僱人甲,未依執行法院通知,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
至現場指界查封,即引導執行人員至現場進行指界查封,並向法院執行人員立切結書,
載明「請求查封,如有錯誤,致損害第三人之權益時,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嗣後果
真發生指界查封錯誤情形,致拍定人乙誤認拍賣土地而以高價參與投標買受該土地,
乙乃以意思表示錯誤為由,撤銷拍賣土地之買賣契約,其在請求債務人返還拍賣價金經
強制執行仍無效果後,改依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八八條規定,請求A銀行及其受僱人甲
連帶賠償其損害(註:本題取材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52號判決)。
試問:乙對A銀行及其受僱人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有無理由。
第二題(50分)
甲男現年18歲,未婚。因不愛念書,於是向朋友借了一筆錢,在其父母堅決反對下,遠
離南部家鄉,隻身赴基隆,向乙計程車行靠行,獨立經營計程車業,盈虧自負。一年後
某日,因駕車撞傷懷胎6個月之路人丙,造成丙身受重傷而成為植物人,腹中的胎兒丁更
因此死亡。經查:(一)甲有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無法確定,可以確定的是,丙為圖
一時方便,不走行人穿越道,闖越道路中間分隔島,致甲駕車撞及;(二)甲遠離南部家
鄉,隻身赴基隆後,一直未與父母聯繫,處於失聯狀態,父母無從查知其去處;(三)乙計
程車行除每年固定向甲收取一筆靠行費用外,從未干預甲經營計程車業務。
試問
(1)甲就丙及丁所受之損害,是否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2)如其答案為肯定,其應賠償的損害項目有哪些?
(3)丙之丈夫戊,能否一併請求賠償?請求賠償何種項目之損害?
(4)乙計程車行,是否應連帶負責?
(5)甲的父母,是否應連帶負責?
第三題(25分)
甲為大學教授,重視生活品質,購屋時特別挑選台北市某寧靜住宅區。沒想到入住兩年
後,甲所住公寓樓下,被乙買下並經營PUB,夜夜笙歌擾人清夢。甲因此依侵權法律關係,
對乙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然乙抗辯:(一)其並未侵害甲任何權利;(二)縱使其侵害甲的權利,甲並未受有任何財
產上之損害,不得請求賠償;(三)依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限於
有明文規定時方得請求,而今並無任何明文規定得支持甲之請求。
甲反駁乙之抗辯:(一)侵權責任保護客體,不限於權利;(二)實務已肯認居住安寧為重
大人格利益,其侵害可請求賠償;(三)民法第195條第1項已增列侵害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
時,亦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可認侵害居住安寧該當侵害重大人格利益,可藉此請
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請就雙方主張詳加討論,以判定何者為有理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4.230
※ 編輯: yung05 來自: 140.112.244.230 (01/14 17:27)
※ 編輯: yung05 來自: 140.112.244.230 (01/14 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