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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總則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陳聰富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時間︰95年11月23號10:20-12:05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甲經營造紙工廠,與台南市政府簽訂「代運廢棄物委託契約」,由台南市政府 代為運送處理事業廢棄物。某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台南市政府為淨化選風, 鼓勵民眾檢舉賄選,提供查賄獎金一百萬元。經甲向檢調單位檢舉,查獲 某候選人賄選,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於甲事後拒絕支付廢棄物清理費, 台南市政府乃至台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甲支付清理費二十萬元。甲則於訴訟 中,一則抗辯台南地方法院對於該事件無管轄權,再則主張以其應獲得的查賄 獎金抵銷清理費後,請求台南市政府給付其於查賄獎金。 甲經營鐵皮工廠,係由鐵皮屋違法興建而成,不僅擋住隔壁鄰居乙住家的通風 和日照,且機器運作過程中,噪音不斷,煙塵不絕,嚴重影響乙之生活居住 安寧。乙乃起訴請求甲損害賠償。甲則抗辯,其造紙工廠係經合法登記, 且其製造之聲響及排放之煙塵程度,均符合環保機關工高的標準,並不違法。 因而無需付賠償責任。 甲由於經營工廠不順,且面臨諸多訴訟,乃離家出走,一走了之。 台南地方法院,於寄送訴訟文書時,送達至甲之戶籍所在地。但其父親告知 郵差,甲已經離家多日,不知去向。經過郵差苦苦哀求,甲之父親勉為其難, 收下法律文書,其後,因為甲沒有出庭應訊,法院全部判決甲敗訴。 試問(60%): 1.甲與台南市政府間的訴訟,台南地方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2.乙請求甲損害賠償之法律依據為何? 3.甲離家出走後,台南地方法院的文書送達是否合法? 二、甲向以承租土地,設定地上權,建築房屋一棟,經營旅館生意。由於旅館 營業業績不佳,甲無力支付租金,乙起訴請求支付積欠之租金,並主張撤銷 地上權,請求返還土地。甲則抗辯係爭租金數額違反土地法的規定,請求 減少租金,且乙的撤銷地上權不合法,拒絕返還土地。 乙因需要用錢,向丙銀行借貸,而將其所有之土地設定抵押權給丙銀行。 其後,乙將該土地出售於丁。由於乙無力清償銀行借款,丙銀行乃對係爭 ,土地聲請查封拍賣,丁則拒絕丙之查封。在拍賣過程中,係爭土地被 台北市政府依據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照價收買,台北市政府因而拒絕 丙銀行之查封拍賣程序。 試問:甲、乙、丙、丁及台北市政府等之主張,有無理由?(4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7.59
winwoeld:跟去年考題一樣 11/23 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