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學年課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進修部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時間︰2006.11.21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試題 :
可帶小六法
一、甲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以下同)五百萬
元。」其理由略為:乙欠甲五百萬元。問:(30%)
1. 請依訴訟法上基本原則,說明當事人是否已特定訴訟標的?
2. 此事件應行何種訴訟程序?
3. 甲、乙兩造得否合意約定此事件應行簡易訴訟程序?
二、甲起訴將乙列為被告,主張乙開車撞傷甲,請求乙應至少賠償甲三十萬元,乙則
抗辯其無過失。試問:(55%)
1. 法院應否先行調解程序?其理由為何?(10%)
2. 在訴訟上,法院得否依職權探知甲是否有與有過失的事實,而減輕乙之賠償金額?
(15%)
3. 法院訊問甲所聲明之證人丙,丙證稱,甲於車禍當時正以行動電話與友人通話。
法院得否逕以此認定甲與有過失?(10%)
4. 法院如果認為乙應賠償之金額不僅只有三十萬元,得否逕判決乙應賠償四十萬元?
(10%)
5. 法院如判決乙應賠償甲三十萬元,甲於勝訴判決確定以後,得否又就同一侵害事件
請求乙應賠償其二十萬元,其理由略為:前訴訟所主張之損害額仍不夠填補甲因該次
車禍所支出之醫療費,因此,乙還須再賠償甲二十萬元?(10%)
三、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准予裁判離婚。試問:甲、乙如均未就其未成年
子女丙請求法院定離婚後由何人行使親權,法院得否依職權為之?請依程序法理說明
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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