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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學年課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進修推廣部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7.1.16 考試時限(分鐘):兩堂課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注意: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僅可參考未附判例之六法全書作答。 試題 : 一、試敘明理由扼要回答下列問題:(50%) 1.共同訴訟有幾種類型?請分別舉例予以說明。 2.民事法院如認為繫屬之系爭事件屬行政爭訟事件時,應如何處理? 3.於下列情形,15歲之甲有無訴訟能力? (1)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認領甲。 (2)丙將甲列為被告,起訴請球法院判決命甲應賠償丙新台幣15萬元。 其理由略為:甲騎車撞傷丙,致丙發生損害云云。 4.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何以承認非法人團體具有當事人能力?就未依法 為法人登記隻某一團體應如何判斷其是否具有無當事人能力? 5.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得否委任非律師之人為訴訟代理人? 二、乙居住於屏東,向甲銀行之屏東分行申請信用卡使用,嗣積欠甲銀行 信用卡債新台幣8萬元。甲遂依「甲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書」中之規定: 「信用卡申請人不履行本約定條款致涉訟時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將乙列為被告,向士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法 院判決命乙清償上開金額之卡債。就此事件,士林地方法院有無管轄 權?(20%) 三、S1...S20等20人為高雄縣林園鄉之農民,均屬該鄉農會A之會員,其理 事長S1以A農會為原告,起訴列P為被告,於95年10閱1日向受訴法院陳 述略稱:P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化學加工廠在林園鄉附近,近二年來經常 排出臭氣污水,使S1...S20等人之耕地受污染,各受不同程度之損害, 且仍持續發生危害中。為此,該等人授權由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 P賠償S1...S20等人所受損害總額200萬元(第一項訴之聲明):並命P 今後不得再排出臭氣污水,以制止其持續危害當地包含S1...S20等人及 目前耕地尚未發生損害之其他農民全體(第二項訴之聲明)。問:(30%) 1.在本件訴訟,何者為形式上當事人?何者為實質上當事人? 2.如何判斷本件訴訟之原告適格有無欠缺?假使在訴訟程序進行中,S2向 受訴法院表明自己不續授權A遂行訴訟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3.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有幾個?就第一項訴之聲明,法院可否判決命被告 賠償每一受害人所受損害而應獲得之金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14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