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邱聯恭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6.5.4
考試時限(分鐘):115(許老師班應該也是這樣,po文好像有錯)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1.何謂「重疊合併」?請舉例說明之
2.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乙應給付甲本票票款一百萬元。
此訴訟是否具備訴之利益?法院應如何裁判?
3.何謂「當事人恆定主義」?甲將乙列為被告,
起訴請求法院判局命乙應返還甲所有之名貴A畫一幅。其理由略為:
乙無權占有甲所有之A畫。於訴訟係屬中,乙將A畫出賣給丙,並交付之。
甲如對乙獲勝訴判決,得否逕以該判決為執行名義,對丙為強制執行?
4.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何種訴訟類型?(給付之訴、確認之訴或形成之訴?)
5.不同種類之訴訟程序事件,得否為訴之客觀合併?
二、消費者保護團體甲列P公司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P停止其自
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陸續刊登某項產品銷售廣告於報紙之行為(下稱『前訴訟』)。
在前訴訟繫屬中,消費者保護團體乙又列P公司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
決命P停止刊登產品銷售廣告於報紙之行為(下稱『後訴訟』)。(20%)
1.如何判斷後訴訟是否違反禁止重複起訴之規定?後訴訟之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2.前訴訟究屬給付之訴或形成之訴?此種事件(不作為請求事件即妨害制止請求事件)
究與損害賠償請求事件,在所屬訴之類型上有和異同?
三、原告甲列以為被告,於九十六年三月一日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准予分
割A地』,陳述略為:甲與乙案應有不分各二分之一共有A地,對於如何分割該地未能達
到協議,為此基於裁判分割共有物請求權起訴,請酌定公平之分割方法為判決等語(下
稱『本訴訟』)。(30%)
1.設乙在本訴訟之本案審理過程辯稱:由於乙已經將應有部分移轉於訴外人丙,所以請
求駁回甲之請求等語。問:本訴訟之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2.設乙在本訴訟之審理過程辯稱:共有人甲與乙間曾訂立有分割A地之協議(下稱此協議
為C事實),所以請駁回甲之請求等語。問:在甲就C是時有爭執之情形下,為利用同一程
序以達成消滅共有關係而徹底解決紛爭之目的,甲宜如何處理?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始
較符合訴訟法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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