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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與 邱聯恭 合開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民國97年1月11日司法節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注意:悉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試敘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50%) 1.訴訟能力與當事人能力有何不同?十三歲之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法 院判決命乙應認領甲,甲是否具備訴訟能力?法院應如何處理?(15%) 2.依現行法規定,民事訴訟之當事人進行訴訟時,是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仁?如未委任律師,法院應如何處理?律師在訴訟程序上應扮演何種角 色或應發揮之功能為何?有委任律師之當事人勝訴時,關於律師之報酬, 是否由敗訴之對造當事人負擔?(15%) 3.當事仁不適格之判決有何效力?(10%) 4.甲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返還A地與甲,其理由略為:   甲為A地之所有權人,乙未經過甲同意即擅自占有使用A地,法院於審理後   發現,甲並非所有權人。甲在本件訴訟是否具備當事人適格?法院應如何   為裁判?(10%) 二、S1‧‧‧S20等20仁均為大同農業振興協會之會員(成員),共同   推選S1為理事長對外代表該協會。今S1‧‧‧S20等20人均認   為,P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化學加工廠,自九十六年二月以來經常排出臭氣   污水,使S1‧‧‧S20等20人之耕地受污染,各受不同程度之損   害,且仍持續發生危害中。為此,有意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P賠償   S1‧‧‧S20等人所受損害;並命P今後不得再排出臭氣污水,以制   止其持續危害S1‧‧‧S20等人。試一邊析述本件事例,一邊敘明理   由回答下列各問:(50%) 1.設S1‧‧‧S20等人平日忙於謀生,無意自行個別為原告,所以想利   用同一訴訟程序起訴。此時,宜如何選定並列明原告,始較能達成當事人   追求利益之目的? 2.可否容許部份受害人(S1‧‧‧S10)選定S1為原告,而其他受害   人(S11‧‧‧S20)則選定大同農業振興協會為原告?在認為可如   此選定不同原告之情形,S1之訴訟法地位(資格)為何? 3.相較於買賣價金給付請求事件,本件事例所屬事件類型,具有何種不同之   特徵(特性、需求)? 4.為因應上開事件類型之特徵,法律設有何類規定或承認何項審理原則?   試舉其中一、二項析述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218.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