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進修學士班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7.01.16
考試時限(分鐘):105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十三歲之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認領甲,
甲是否具備訴訟能力?法院應如何處理?(15%)
二、依現行法規定,民事訴訟之當事人進行訴訟時,是否應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如未委任律師,法院應如何處理?律師在訴
訟程序上應扮演何種角色或應發揮之功能為何?有委任律師之
當事人勝訴時,關於律師之報酬,是否由敗訴之對造當事人負
擔?(15%)
三、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乙應將A屋返還與甲(以下簡稱為
前訴訟),其理由略為:甲自丙處買受A屋,為A屋之所有權
人,乙為無權占有人。乙則抗辯A屋為其所有,其亦有占有之
正當權源。試問:(30%)
(一)法院經審理後認定,A屋為違章建築,甲未自丙取得A屋之
所有權,所有權人仍為丙,甲於此訴訟,是否具有當事人適
格?法院應如何為裁判?
(二)乙於前訴訟繫屬中,將甲列為被告,另行提起後訴訟,請求
確認乙就A屋之所有權存在。後訴訟是否合法?法院應如何
處理?
四、S1‧‧‧S20等20人均為大同農業振興協會之會員(成
員),共同推選S1為理事長對外代表該協會。今S1‧‧‧
S20等20人均認為,P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化學加工廠,自
九十六年二月以來經常排出臭氣污水,使S1‧‧‧S20等
20人之耕地受污染,各受不同程度之損害,且仍持續發生危
害中。為此,有意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P賠償S1‧‧‧S
20等人所受損害;並命P今後不得再排出臭氣污水,以制止
其持續危害S1‧‧‧S20等人。試一邊析述本件事例,一
邊敘明理由回答下列各問:(40%)
1.設S1‧‧‧S20等人平日忙於謀生,無意自行個別為原告,
所以想利用同一訴訟程序起訴。此時,宜如何選定並列明原告,
始較能達成當事人追求利益之目的?
2.可否容許部份受害人(S1‧‧‧S10)選定S1為原告,
而其他受害人(S11‧‧‧S20)則選定大同農業振興協
會為原告?在認為可如此選定不同原告之情形,S1之訴訟法
地位(資格)為何?
3.相較於買賣價金給付請求事件,本件事例所屬事件類型,具有
何種不同之特徵(特性、需求)?
4.為因應上開事件類型之特徵,法律設有何類規定或承認何項審
理原則?試舉其中一、二項析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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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嘴砲不傷身體,不含類固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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