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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進修學士班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7.01.16 考試時限(分鐘):105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十三歲之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認領甲, 甲是否具備訴訟能力?法院應如何處理?(15%) 二、依現行法規定,民事訴訟之當事人進行訴訟時,是否應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如未委任律師,法院應如何處理?律師在訴 訟程序上應扮演何種角色或應發揮之功能為何?有委任律師之 當事人勝訴時,關於律師之報酬,是否由敗訴之對造當事人負 擔?(15%) 三、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乙應將A屋返還與甲(以下簡稱為 前訴訟),其理由略為:甲自丙處買受A屋,為A屋之所有權 人,乙為無權占有人。乙則抗辯A屋為其所有,其亦有占有之 正當權源。試問:(30%) (一)法院經審理後認定,A屋為違章建築,甲未自丙取得A屋之 所有權,所有權人仍為丙,甲於此訴訟,是否具有當事人適 格?法院應如何為裁判? (二)乙於前訴訟繫屬中,將甲列為被告,另行提起後訴訟,請求 確認乙就A屋之所有權存在。後訴訟是否合法?法院應如何 處理? 四、S1‧‧‧S20等20人均為大同農業振興協會之會員(成 員),共同推選S1為理事長對外代表該協會。今S1‧‧‧ S20等20人均認為,P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化學加工廠,自 九十六年二月以來經常排出臭氣污水,使S1‧‧‧S20等 20人之耕地受污染,各受不同程度之損害,且仍持續發生危 害中。為此,有意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P賠償S1‧‧‧S 20等人所受損害;並命P今後不得再排出臭氣污水,以制止 其持續危害S1‧‧‧S20等人。試一邊析述本件事例,一 邊敘明理由回答下列各問:(40%) 1.設S1‧‧‧S20等人平日忙於謀生,無意自行個別為原告, 所以想利用同一訴訟程序起訴。此時,宜如何選定並列明原告, 始較能達成當事人追求利益之目的? 2.可否容許部份受害人(S1‧‧‧S10)選定S1為原告, 而其他受害人(S11‧‧‧S20)則選定大同農業振興協 會為原告?在認為可如此選定不同原告之情形,S1之訴訟法 地位(資格)為何? 3.相較於買賣價金給付請求事件,本件事例所屬事件類型,具有 何種不同之特徵(特性、需求)? 4.為因應上開事件類型之特徵,法律設有何類規定或承認何項審 理原則?試舉其中一、二項析述之。 -- 打嘴砲不傷身體,不含類固醇。 http://www.wretch.cc/blog/Jokeing2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8.65 ※ 編輯: AstroNew 來自: 61.229.18.65 (01/17 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