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下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邱聯恭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8/06/13
考試時限(分鐘):8:10-10:0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注意: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對於當事人之繼受人,本案判決有何效力?是否因繼受人為善意而有所不同?
民事訴訟上有何制度,得使該繼受人受程序保障? (15%)
2.甲1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乙應返還A地與公同共有人甲1、甲2。
如乙抗辯本件訴訟之原告為當事人不適格,法院應如何處理? (15%)
3.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在何種情形,當事人得請求法院變更原判決之內容?
請舉例說明之。 (10%)
4.何謂主觀之預備合併?請舉例說明之。 (10%)
二、原告甲於九十六年五月十日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訴請判決塗銷以乙為抵押權人
、甲為抵押人、被擔保借貸債權為九十萬元之抵押權登記 。甲之主張略為:伊未向
乙借用該九十萬元,以乙為該抵押權人之該項登記係由甲、乙兩人兼通謀虛偽意思
表示所造成云云。問:(25%)
1.在本件訴訟之審理過程,乙為上開借貸債權不存在之陳述。此項陳述對於受訴法院
有何效力?(有無裁判排除效)?受訴法院可否作成不同於該陳述內容之裁判?
2.就甲所為上開主張,應於程序之何階段,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三、原告甲於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
「乙應支付甲八十萬元」,主張事實略為:甲於九十五年九月一日將一百五十萬
元交給乙點收使用,約定乙應於一年內返還同款現額;為此乙於同日簽發面額一
百五十萬元、到期日為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之支票一紙交予甲收執,詎料乙迄今
尚未償還,為此提起本訴等語(下稱「前訴訟」),問:(25%)
1.設乙於本案審理中答辯稱:甲未曾交付上開一百五十萬元與乙,且乙對甲有價金
債權二百萬元,據此乙已於九十六年九月六日向甲表示抵銷,所以甲之請求為無理由
等語。於此情形下,受訴法院該如何處理?
2.設前訴訟於九十七年三月五日經判決甲敗訴確定後,甲另又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
償還借款七十萬元(下稱「後訴訟」)。於此情形,在後訴訟之程序上,乙可如何主張?
後訴訟之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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