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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進修推廣部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7/11/12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適時提出主義與適時審判請求權有何同異之處? (10%) 二、法院之訴訟卷宗,當事人得否閱覽?此與憲法之訴訟權保障有何關聯? (10%) 三、甲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以下同)五百 萬元.』其理由略為:乙欠甲五百萬元.問: 請依訴訟法上之基本原則,說明當事人是否以特定訴訟標第? 法院應如何處理? 四、甲列乙為報告,於九十六年十月三日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 聲明求為判決命乙賠償三十萬元.其陳述略稱:『乙於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 駕車在台北市羅斯福路超速追撞甲所乘機車,致機車受損,並造成甲大腿骨折, 支用修理費及醫療費共三十萬元.乙之行為有過失,且與甲之受害有相當因果關 係.為此,基於損害賠償請求權起訴.』對此,乙聲明求為判決駁回甲之請求, 辯稱:『乙駕車並無過失,不應負賠償責任』等語.是說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60%) 1.設受訴法院經調查證據為審理之結果,認為:甲所主張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 時效,且車禍之發生亦因甲駕車闖紅燈所導致等旨.此時,受訴法院可否以 消滅時效及闖紅燈事實作為判決之基礎? 其應依循之審理原則為何? 2.就此訴訟,甲、乙應行何種訴訟程序?得否合意進行小額訴訟程序? 或合意進行通常訴訟程序? 3.設甲與乙在上開本案審理過程,一致向受訴法院表明:請法院在不逾二十 萬元之範圍內,酌定甲或乙應賠付他造之金額等旨.此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應否依法為判決?此事與訴訟制度之何項缺點有關? 4.甲如獲勝訴判決確定,就同一車禍損害賠償事件,得否再向乙起訴請求 賠償慰撫金十萬元? -- The only thing necessary for the triumph of evil is for good men to do nothing... ~~~~~ Edmund Burk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56.1 ※ 編輯: lorcas 來自: 122.116.56.1 (11/13 13:17) StevenWa:轉錄至看板 NCCU06_LawLt 11/13 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