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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老師 開課學院:進修推廣部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8/4/15 18:30~20:20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試敘明理由並舉例扼要回答下列問題: (50%) 1.請從訴之變更追加之制度目的分析,何謂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之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此「基礎事實」與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 所稱之「原因事實」,是否相同? (20%) 2.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之性質為何? (10%) 3.重疊合併之意義為何?請舉例說明之? (10%) 4.預備反訴之意義為何?請舉例說明之。(10%) 二、P股份有限公司(下稱P)之股東甲於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訴,列P為被告, 聲明求為判決「P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舉行股東會作成選任乙為總經理之決 議應予撤銷;如法院認為此項聲明為無理由,則請判決確認該決議為無效或不 存在」,並陳述:作成如聲明所示決議之股東會係由無召集權之人所召集,所 以其決議有瑕疵,此外並無可據以認為該決議有瑕疵之其他原因事實,為此請 求法院判決將該項決議撤銷;倘法院不認為應將該決議撤銷,則請判決確認該 決議為無效或不存在云云(下稱「本件訴訟」。問: (25%) 1.甲所提本件訴訟,是否為訴之客觀合併?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其應依循之法 理或審理原則為何? 2.設本件訴訟(前訴訟)經受訴法院為本案審理後,在其言詞辯論尚未終結前, 甲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日又列P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陳稱:P於九十六年 十二月一日舉行股東會選任乙為總經理之決議有重大瑕疵,為此請求判決確 認該決議為無效(下稱「後訴訟」)云云。對此,後訴訟之受訴法院應如何處 理? 三、甲於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將A地之所有 權辦理移轉登記予甲,並交付之」。其主張之事實理由略為:甲於九十六三月一 日與乙簽訂A地之買賣契約,約定價金1000萬元,甲已交付600萬元,惟乙遲不辦 理A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及交付佔有予甲云云(下稱「本件訴訟」)。乙則抗辯: 兩造間之買賣契約已於九十六年四月一日經乙以錯誤為理由而撤銷,且A地之所 有權已於九十六年五月一日移轉予丙,並交付其占有。問: (25%) 1.丙得否依民訴法第254條第1項規定承當訴訟? 2.在乙提出上開抗辯後,甲為求其與乙間之買賣A地糾紛能徹底解決,得否將 其訴為變更或追加?得如何為聲明? -- The only thing necessary for the triumph of evil is for good men to do nothing... ~~~~~ Edmund Burk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