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係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0 6 18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 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試敘明理由並舉例扼要回答下列問題:(50%)
1 證據保全程序中兩造當事人間就訴訟標的所為之協議具有何效力?
2 干預訴訟之本案判決於當事人間是否應合一確定?
3 舉證人欲提出作為證據之文書如為他造所持有時,應如何為舉證活動?他造當事人得否以
文書上記載有秘密事項而拒絕提出?法院應如何處理?
4 判決理由中之判斷於後訴訟程序上,對於法院及當事人是否具有何等效力?
二、原告甲於九十七年五月十日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訴請判決塗銷以乙為抵押權人、甲為抵押人、被擔保借貸債權為九十萬之抵押權登記。甲之主張略為:伊未向乙借用該九十萬元,以乙為抵押權人之該項登記係甲、乙兩人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造成云云。問:(20%)
1 在本件訴訟之審理過程,乙為上開借貸債權不存在之陳述。此向陳述對於受訴法院有無裁判排除效?受訴法院可否作成不同於該陳述內容之裁判?
2 就甲所為上開主張,應於程序之何階段,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三、在債權人甲為原告、列保證乙為被告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之本訴訟繫屬中受訴法院整理爭點之結果,認為借款債務及主債務之存否(如甲與主債務人丙有無於某日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之事實)係甲與乙間之爭點,於是依職權通知丙,然後經本案審理、使為辯論,而下本案判決,終告確定。問(30%)
1 在本訴訟(甲與乙之訴訟)審理中(未為判決前),丙可否'如何參與本訴訟程序?其參與後之訴訟法上地位為何?
2 受訴法院依職權通知丙之目的為何?是否因丙受本訴訟判決效力所及之故?
3 假使本訴訟之本案判決係認為甲對丙之借款債權不存在,所以甲隊以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此判決對丙發生何種效力?是否因丙有無受訴訟告之或其所受上開職權通知之內容為何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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