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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法律系三組共同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邱聯恭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1.01.07 考試時限(分鐘):8:10-10:0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測驗及簡答題:請選出一項正確答案並說明其理由(亦應說明   其他各項錯誤之理由)(50%) 1. 下列何者不具有訴訟能力?   (1) 於確認婚姻無效之訴,十八歲之原告   (2) 於請求醫療傷害損害賠償之訴,十八歲之原告   (3) 於請求子女扶養費給付事件,十八歲之子女   (4) 受輔助宣告之人作為被告,就他造之起訴所為之答辯 2. 下列何者不得提起將來給付之訴?   (1) 為成年子女之扶養費請求 (2) 訂有履行期之承攬價金給付請求   (3) 對主債務人請求時一併對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債務   (4) 離婚後之贍養費請求 3. 確認訴訟不具有下列何項機能?   (1) 避免紛爭擴大 (2) 解決紛爭   (3) 作為執行名義   (4) 維持法秩序之和平 4. 甲將乙列為被告,請求乙給付新台幣200萬元。其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於98年   4月5日向甲訂購預售A屋一棟,約定價金1000萬元,但乙於分期給付800   萬元後,餘200萬元一直未依約給付,經甲屢次催告,乙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   訴訟(以下稱「前訴訟」)云云。乙則抗辯:甲所交付之房屋有重大瑕疵,已解除   契約,無給付義務。問下列何者正確:   (1) 乙應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解除兩造間契約,否則兩造間系爭契約仍然存在 (2) 乙如另行提起訴訟,請求甲返還已付價金800萬元,此訴訟與前訴訟因涉及     同一契約關係之糾紛而為同一訴訟事件,違反二重起訴禁止之規定   (3) 甲得在前訴訟中追加提起確認訴訟,確認兩造間系爭買賣關係存在   (4) 乙得提起確認訴訟,確認房屋有漏水瑕疵之事實 5. 關於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以下何者為正確?   (1) 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為給付之訴,必須辦理所有權之登記完成後,始取得分割     部分之單獨所有權 (2) 關於分割方案,依處分權主義,法院必須受當事人聲明所拘束   (3) 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與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之訴,為同一訴訟事件   (4) 裁判分割物之判決兼具有給付判決之性質,如有命應為一定價額之補償時,得     為執行名義。 二、X將Y列為被告,主張於某年某月某日Y開車撞傷X,應賠償X新台幣60萬元   (以下稱「前訴訟」。)於前訴訟繫屬中,Z就該侵權行為事故給付保險金與X   後,又以Y為被告提起訴訟,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Z已給付保險金與X,   依保險代位之規定,得代位X行使對Y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云云(以下稱   「後訴訟」)。問:前、後訴訟是否屬同一事件?前、後訴訟之法院應如何處理?   (20&) 三、S1...s20等20人為高雄縣林園鄉之農民,均屬該鄉農會A之會員,其理事長S1以   A農會為原告,起訴列P為被告於九十七年十月一日向受訴法院陳述略稱:P股   份有限公司所屬化學加工廠在林園鄉附近,近二年來經常排出臭氣污水,使該等   人授權由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P賠償S1...S20等人所受損害總額200萬   元(第一項訴之聲明);並命P今後不得再排出臭氣污水,以制止其持續危害當   地包括S1...S20等人及目前耕地尚未發生損害之其他農民全體(第二項訴之聲明)。   問:(30%)   1. 就第二項聲明而言,其是否兼具有形成訴訟之性質?是否為將來給付之訴?   2. 假使在上開訴訟尚繫屬中,S2又像該館法院訴請判決命P賠償十萬元,並不     得續為污染耕地之行為(下稱「後訴訟」)。在此情形下,如何判斷後訴訟     是否違反第253條有關禁止重複起訴之規定?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204.145
boo19900520 :已收入法律系 01/07 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