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NTU-Exam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1/1/11 考試時限(分鐘):8:10~10:00,共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注意: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甲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確認甲為A地之所有權人,並命乙塗銷A地之所   有權登記並返還A地予甲(以下稱為「前訴訟」)。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之   A地所有權登記有無效事由,甲仍然為A地之所有權人,乙無權占有A地云云。訴訟   繫屬中,乙將A地出賣給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交付占有予丙。問:(30%) (一)甲及前訴訟之法院如知A地移轉予丙之事實時,甲應否變更被告為丙?前訴訟之法    院應如何處理? (二)在前訴訟繫屬中,丙如以甲為被告另外又提起後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丙為所有    權人,後訴訟是否違反重複起訴禁止之規定? (三)甲於前訴訟如獲勝訴判決確定,而丙於判決確定後死亡,判決效力是否及於丙之繼    承人丁? 二、設X1於九十九年五月四日以自己一人為原告,列Y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   為判決:「被告Y應將甲地返還予X1、X2及X3等三人(下稱第一項聲明),並   自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至甲地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四十萬元予原告(下稱第二項聲   明)」。X之事實主張略為:甲地係由X1、X2、X3等三人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   一所共有;Y於九十七年四月一日承租甲地,約定每月支付租金四十萬元,租期為二   年;如果Y於租約終止或租賃期滿後不交還土地時,應自租賃關係消滅日起至返還甲   地之日止,按月支付違約金九十萬元。詎料Y自九十九年二月起積欠租金,且租期屆   滿後拒不返還甲地,至今仍然予以無權占有等語。問:(40%) (一)第二項聲明有無包含將來給付之訴?得否為此聲明? (二)Y得否另行起訴,請求法院確認Y就甲地之租賃權存在?是否具有確認利益? (三)X2得否另外提起訴訟,請求被告Y應將甲地返還予X1、X2及X3等三人? (四)受訴法院應否通知X2及X3參與X1對Y所提起之本訴訟?如X2及X3參加該    訴訟時,X1、X2及X3等三人之訴訟法上地位為何? 三、訴訟能力之制度目的為何?請基於訴訟能力之制度目的分析下列各項訴訟行為之效力 : (一)甲已受法院為輔助宣告,並選任輔助人丙。甲未經丙之同意,逕為起訴將乙列為被    告,請求乙應返還甲新台幣六十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曾於民國99    年3月1日向甲借錢,甲將六十萬元交付給乙,約定一年後還款,惟迄今已超過二    年,為此提起訴訟云云。甲於第一審受敗訴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於第二審訴訟    中,與乙成立訴訟上和解。(20%) (二)X係18歲之人,未經生母Z之同意,將Y列為被告,請求Y應認領X。(1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176.5.27
boo19900520 :已收入法律系 01/12 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