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 商事法總論及公司法
課程性質︰ 必修
課程教師︰ 曾宛如
開課系所︰ 法律系
考試時間︰ 93.11.11
試題 :
〔簡答題〕
一、 分公司之認定標準為何? (10分)
二、 何種情形下,公司雖有解散之事實,但無庸辦理解散登記 (10分)
三、 舉一例說明公司無法以契約原理隨意決定章程內容 (10分)
〔實例題〕
一、
A公司董事會改選董事長,原董事長甲被解任,改選乙為董事長。A公司依規定
向經濟部辦理董事長變更登記。事實上,A公司董事會決議之過程有爭議,依法
,改選無效 。甲不服少數董事違法解任其董事長之職務,故仍對外宣稱其為董
事長。現甲代表公司與第三人丙簽訂契約,乙亦代表公司與丁簽約。請問甲、乙
所為之行為效力如何?丙、丁可如何主張? (35分)
二、
A公司董事長甲經人介紹認識國際公司收購之專業顧問公司B,經B牽線,C公
司有意以高於A公司淨值之價格收購A公司股權。因A公司非上市上櫃公司,故
僅能在一般俗稱之盤商處驚人撮合買賣。A公司董事長甲在得知此一訊息後,即
透過盤商向小股東購買股票。之後收購果然發生,請問A公司可否向甲主張任何
權利?(不需考慮證券交易法) (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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