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acada (放眼2006)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94上 曾宛如 國際私法期末考
時間Tue Jan 10 15:29:30 2006
2006. 1.10
題目不是很記得 所以只打重點
一.簡答
1.Forgo案和我國涉民第29條之反致最大不同點為何?(10%)
試舉例說明雙重反致與一般反致之不同(10%)
2.我國國民可否拿外國法院之離婚判決向戶政事務所為離婚登記?(20%)
二.案例
1.甲為美國人,18歲;乙為德國人,25歲,因酗酒被德宣告禁治產,乙在台設有住
所。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買賣在德國之不動產,之後乙反悔,以己無完全行為
能力為由拒絕履約,甲告乙。問如何適用法律?(30%)
2.甲夫與乙妻為我國留學生,於美國結婚後,乙妻回台,甲夫續在美工作,歸化美
國籍並申請喪失我國籍。一日二人至日本旅遊,因聚少離多大吵一架,甲打傷乙
,回國後乙至醫院檢查。乙向法院訴請離婚,請求子女養育權,並向甲請求侵權
行為之損害賠償。問如何適用法律?(30%)
不得參閱六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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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51.166
推 Yuzana: 沒有 "追索權?(15%)"哦! 01/10 17:11
※ 編輯: abacada 來自: 140.112.252.210 (01/10 18:13)
推 abacada:我用格式複製再重打的 沒刪乾淨orz 01/10 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