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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1.10 題目不是很記得 所以只打重點 一.簡答 1.Forgo案和我國涉民第29條之反致最大不同點為何?(10%) 試舉例說明雙重反致與一般反致之不同(10%) 2.我國國民可否拿外國法院之離婚判決向戶政事務所為離婚登記?(20%) 二.案例 1.甲為美國人,18歲;乙為德國人,25歲,因酗酒被德宣告禁治產,乙在台設有住 所。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買賣在德國之不動產,之後乙反悔,以己無完全行為 能力為由拒絕履約,甲告乙。問如何適用法律?(30%) 2.甲夫與乙妻為我國留學生,於美國結婚後,乙妻回台,甲夫續在美工作,歸化美 國籍並申請喪失我國籍。一日二人至日本旅遊,因聚少離多大吵一架,甲打傷乙 ,回國後乙至醫院檢查。乙向法院訴請離婚,請求子女養育權,並向甲請求侵權 行為之損害賠償。問如何適用法律?(30%) 不得參閱六法資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1.166
Yuzana: 沒有 "追索權?(15%)"哦! 01/10 17:11
※ 編輯: abacada 來自: 140.112.252.210 (01/10 18:13)
abacada:我用格式複製再重打的 沒刪乾淨orz 01/10 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