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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行政法 課程性質︰學期 課程教師︰蔡宗珍 開課系所︰進修法律二 考試時間︰2005.5.4 試題 : 1. 陳大華未經申請審查程序,逕於苗栗縣XX鎮XX段X地號土地(國道高速公路 一號116K+640北上側路權外5公尺處)設置T型鐵柱廣告物,經建築法的地方 主管機關苗栗縣政府調查結果,以陳大華之行為已違反「公路兩側公私有建 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第3條規定,以及建築法第97條之3規定,遂依 建築法第95條之3規定,處陳大華6萬元罰鍰,並命其應於處分書送達之日起 20日內補辦手續或自行拆除,否則將依據建築法第95條之3連續處罰。陳大 華不服此一行政處分。 2. 陳大華希望日後能於同一地點合法設置T霸,因此依據建築法第97-3條第2項 規定,向苗栗縣政府申請設置廣告。苗栗縣政府函覆陳君該項申請案所在之 土地係屬於「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14條所定不得設置廣告之場 所,因而否准其請。陳大華不服此一行政處分。 以上兩種情形,請問您應如何循序思考此一爭議問題,以便為陳大華進行有 利的權利保護之主張? (考卷有列相關法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13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