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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國際公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蔡季廷 開課學院:社科院 開課系所︰政治系國關組 考試日期(年月日)︰100.1.12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 解釋名詞(64%) 1.防止環境損害原則(善鄰原則)與預防原則 2.保護管轄原則 3.效果原則 4.國家豁免 5.國家行為主義 6.海盜罪 7.維持和平 8.預期性自衛與預防性自衛 二 案例式申論題(36%) 2011年2月16日,利比亞民眾受到阿拉伯之春運動的影響,開始反格達費政府 示威.格達費政府在堅拒下台的情況下,開始鎮壓利比亞民眾.根據2011年3月1日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調查報告顯示,格達費政府在鎮壓示威民眾時,已"嚴重和 有系統的踐踏了抗議者人權".該報告詳細描述了利比亞政府"法外殺戮,任意逮捕, 居留和動用酷刑"的情狀.反對派民眾為進一步對抗格達費政府的鎮壓,於2月27日 在利比亞東部大城班加西,組成全國過渡委員會,以做為反對派的外交與軍事的 負責暨指揮單位. 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發表上述調查報告後的第二天,格達費政府正式開始對利比亞 東部叛軍所佔領的城市,展開強烈的軍事攻擊.根據媒體的報導,格達費部隊在向東部 進行軍事挺進的過程中,同時利用地面坦克部隊與戰鬥機,轟炸東部石油城鎮佈雷加 的港口與石油等設施.格達費部隊在明顯佔有軍事優勢的情況下,不僅順利奪回對 佈雷加的控制權,並於3月15日時已逐漸接近班加西的全國過渡委員會所在地. 3月16日格達費部隊僅距離班加西50公里不到時,格達費在電視發表聲明:若叛軍不 投降,我將挨家挨戶把叛軍一個一個從衣櫃拖出來給斃了,絕無憐憫! 為處理利比亞內部衝突所帶來的國際人道危機,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經過一個月的 正式與非正式討論後,於3月17日下午正式通過1973號決議,授權"聯合國成員國 採取一切必要手段(按:依據聯合國安理會慣例,一切必要手段即包含軍事手段) 以保護平民,但其中不包括派遣部隊佔領利比亞".同時,該決議授權成員國"禁止 在利比亞上空的飛行活動",建立所謂"禁航區".叛軍在聯合國授權和美國及北大 西洋公約組織軍事介入的情況下,免於遭到格達費軍隊可能在班加西發動的屠城. 在聯合國介入利比亞的內部衝突後,雖然叛軍再度奪回部分被格達費軍隊所控制 的城鎮,但雙方仍處於僵持對峙的局面.在僵持的過程中,衝突雙方與國際社會 均曾試圖化解衝突.其中最值得注意者,是在4月11日由南非,毛里塔尼亞,馬利, 烏干達和剛果領導人所組成的非洲聯盟代表團,試圖尋求衝突雙方展開對話, 並提出一套停戰與利比亞改革計畫.但在格達費反對下台,以及叛軍堅持格達費下台 的情況下,非洲聯盟代表團的努力亦告吹. 其後,利比亞的戰事在持續經過四個多月的僵持後,叛軍在8月正式攻入首都 的黎波里,並繼續進行追捕格達費的軍事行動,並在利比亞其他城鎮與格達費 殘部進行激戰.直到10月20日利比亞全國過渡委員會正式發表聲明,格達費已在家鄉 蘇爾特在反抗逮捕的過程中遭擊斃,利比亞正式獲得解放.但根據部分外電報導指出, 格達費是在遭逮捕後,始遭到全國過渡委員會軍隊所擊斃.另外,根據人權觀察組織 的報告顯示,蘇爾特當地部分支持格達費的居民,遭到處決並被棄置於一廢棄的飯店中, 疑似被全國過渡委員會軍隊所殺害. 根據上述簡短的2011年利比亞革命事件,回答下列問題: 1.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軍事介入利比亞革命衝突的法律根據為何?(8%) 2.非洲聯盟代表團的行為,在國際法上屬於甚麼性質?(2%) 格達費軍隊轟炸東部石油城鎮佈雷加的港口和石油設施,是否符合武裝衝突法 與環境法的限制?(6%) 3.若鎮壓並施行不人道酷刑的格達費政府官員逃到沙烏地阿拉伯,沙烏地阿拉伯 法院有無審查該官員的管轄權(按:沙烏地阿拉伯不是"禁止酷刑公約"的締約國)(7%) 4.假設人權觀察組織的報告內容為真,台灣政府有無起訴審判全國過渡委員會軍人, 在蘇爾特擊斃格達費,以及處決當地居民等行為的管轄權?(8%) 5.中國曾與利比亞簽署多項投資貿易與石油輸出協定,相關總值約達200億美金, 中國政府表示期待利比亞新政府可以繼續維持相關協定.雖然利比亞新政府 表示歡迎中國繼續在利比亞投資,但也表示將重新審查部分可能涉及貪汙而簽訂 的協定.請從條約繼承的法理,提出你對中國與新利比亞政府雙方主張的看法?(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04.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