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NTU-Exam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課程名稱︰法理學 課程性質︰法律系選修 課程教師︰顏厥安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80113 考試時限(分鐘):10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德沃金部分必選答一題;其餘請在壹、貳、參選擇兩部分,每部分各選答一提。每題35分 (期末考佔百分之七十) 德沃金部分(本部分必選答一題) (1)請運用釋字242號,說明德沃金對規則與原則的區分,以及如何運用此一區分批判法 實證主義。 (2)請由刑法中舉例,說明德沃金對三種概念的區分,意即「判準概念」、「自然類屬 概念」與「詮釋型概念」,以及由此可以如何批判法實證主義。 (3)請說明德沃金的倫理學個人主義兩原則內容,並檢討下列兩種狀況,是否牴觸這兩 個原則,以及為何牴觸。 A.國立大學醫學院學生獲得的國家經費補助,數倍於私立醫學院的學生,是否意味著公立 大學學生習醫的企圖,其價值高過於私校學生? B.對於是否要讓賭場設立合法話的討論,要考慮賭場是否會讓不少民眾沈迷於賭博。這是 否意味著對個人責任的否定? 壹、法概念論 (1)請由康德的下列學說:自由與因果關係,以及人性尊嚴,檢討是否可以限制外勞的 人身自由?請注意,本國勞動者(受雇人)通常在上班期間,人身自由也受到雇主限制。 (2)如果警察與法院大體上都能公正執法,那為何我們一定需要建立國家(參考香港的 例子),或民主國家(參考新加坡的例子)呢?請由黑格爾的事民社會與國家的理論為基 礎來分析論證你的見解? (3)請依照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中華民國區分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請 由凱爾森的學說,分析討論兩個地區是否可能同屬一個「法規範體系」? (4)請簡述哈伯瑪斯(Habermas, Jürgen)法效力理論要旨,檢討下列問題:假設「集 會遊行法」修改後,僅將原本第29條「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改為「首謀者 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可否用來處罰修正前的行為人? 貳、法概念論 (1)請由刑法的「犯罪行為論」,來檢討此等法學知識,是理論(theory);實踐( praxis);生產(production)或技術(techniques);還是僅是一種實踐智慧( practical wisdom)?(請先簡述這四類知識的基本特色) (2)自然科學有許多定律或法則(例如自由落體),社會科學也有定律或法則(例如供 需法則),法律也有許多規則。請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與法學中各舉一例,比較說明各 自的特點與差異。 (3)請以「總統」或「司法院」為例(擇一即可),說明此概念的內涵與外延,並探討 其是否為「類型」?並嘗試解釋「總統」與「榮民總醫院」的關係(前面選答總統者); 或「司法院」與「台北地方法院」的關係(前面選答司法院者)。 (4)請由民法或刑法中,選擇例子分別說明下列概念:表意行動(locutionary act) ;語行行動(illocutionary act);語效行動(perlocutionary act) 參、法倫理學 (1)一般我們共同認為「不可殺人」是一個初確道德法則(prima facie moral rule)。 有論者認為:「在後述情況下,允許父母可殺死剛出生的嬰兒,亦即嬰兒已經確定罹患極 嚴重而無法治癒的身心障礙遺傳疾病(例如腦性麻痺),利用醫療技術保存該嬰兒的生命 ,只會讓他一輩子承受極大痛苦,且其父母與家庭(包括其他兄弟姊妹)的生活都受到極 大影響。且該等狀況,原本也例外允許在懷孕中後期(懷孕12週以後)實施人工流產(墮 胎)。既然可對可獨立存活的胎兒進行墮胎,亦可以讓父母在有限期限(例如出生三天) 內決定是否讓該嬰兒存活下去。」請討論此一「不可殺人之例外」是否可成立? (2)請由Raz分析權威的三個命題:dependent thesis(倚賴命題);the normal justification thesis(正常證立命題);the pre-emption thesis(取代命題),來討 論,不擁有任何公職的個人,例如宗教領袖,重要學者等,是否也可能成為「權威」?這 一類權威所給的指令(directives)與立法者或其他公權力機關給的指令衝突的時候,行 為者要如何決定該遵從何種指令? (3)如果法令、政策與執法狀態,長期侵害人權或不符合正義,窮盡救濟途徑又曠日廢 時,或合理可預見無法獲得救濟(例如集會遊行法、公投法、或迫放無薪假,勞動主管機 關放任不理;有毒氣體長期飄散,環保機關放任不理等),請討論分析,是否可能主張一 種介於「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之間的「公民抵抗」?其可能的要件為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86.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