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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票據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王文宇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時間(年月日):2007/06/26 考試時限(分鐘):10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參考資料:可參考票據法條文,不可參考其他資料 計分方式:共四題,每題二十五分 一、甲、乙二人均系丙所組民間互助會會員,甲於得標後,將其每月十五日   定期應繳之會款,簽發未記載發票期日之支票若干張,交與會首丙,授   權丙按每月十五日補填以作為交付每月會款之方法。未幾乙亦得標,丙   即將甲簽發上開支票壹張,未補填發票期日逕交與乙作為得標會款之一   部分,乙乃按該月十五日自行填入發票期日,屆期持票往兌而遭退票,   遂訴請甲清償票款。試問乙訴請法院請求甲清償票款,有無理由? 二、甲向乙購買景德鎮茶具一套,簽發新台幣二百萬之本票於乙。屆交付期   限時,乙準時將茶具交付給甲,但該茶具存有嚴重瑕疵。乙背書轉讓給   丙時,丙知悉茶具存有瑕疵之事實。試問:丙向甲請求給付票款時,甲   得否以對抗乙之事由對抗丙? 三、甲簽發面額十萬元之無記名匯票一紙交付受款人乙,乙空白背書交付丙   ,丙空白背書交付丁,丁空白背書交付戊,戊空白背書交付乙。試問:   (1)如乙於到期日向付款人請求付款被拒後,得否對丁行使追索權?   (2)如乙將匯票空白背書交付己,己於到期日向付款人請求付款被拒      後,得否對丁行使追索權? 四、甲簽發一紙發票日為民國95年9月1日,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五十萬元,發   票地、付款地皆在高雄市,付款人為乙銀行之支票,交付於丙。試問:   如丙未向付款人乙銀行為提示請求付款,於民國95年10月1日直接向發   票人甲請求支付票款,甲可否拒絕付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76.194
abacada:done~ 06/28 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