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下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王兆鵬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7.06.21
考試時限(分鐘):120 min.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1.某甲涉嫌殺人,檢察官偵查時傳喚證人乙訊問,乙證稱:「目睹甲於案發前
進入被害人之屋內」,檢察官依據此陳述及其他相關證據起訴甲。在甲的審
判中,乙上述陳述是否得為證據?(25%)
2.甲涉嫌貪瀆罪,檢察官認為乙可能知悉某些事實,乃以證人身分傳喚乙。在
訊問乙之前,檢察官未向乙為任何權利告知,乙在具結後後證稱:「我知道
甲向別人拿錢,要我將戶頭借給他,我就借給他」。檢察官再蒐集其他證據
認為甲、乙二人為共犯,乃將兩人合併起訴。在甲乙二人的合併審判中,乙
上述陳述的證據能力為何?(20%)
3.在緩起訴處分實質確定後,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一款再行起訴之「
新事實及新證據」所指為何?(15%)
4.在甲的審判中,辯護人主詰問證人乙結束後已下午六時餘,法院諭令休庭,
明日繼續審理。在翌日審理時,如果因為甲之死亡、重病或其他因素不肯(
或不能)陳述,致檢察官無法為反詰問,此時產生如何之法律效果?(15%)
5.檢察官在起訴後,與被告甲協商且達成合意:「如認罪,而且辭去市議員職
務,願向法院聲請協商程序。」甲認罪後並辭去市議員職務,但檢察官卻不
聲請協商程序,甲在法律上之救濟為何?(15%)
6.甲涉嫌對以強盜及強制性交,檢察官認為強制性交罪不能證明而為不起訴處
分,僅將強盜罪起訴,法院審理發現強盜與強制性交罪皆為有罪,乃判決被
告成立刑法第332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強盜結合犯,判決是否合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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