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刑事政策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王皇玉
開課學院:法律
開課系所︰法律
考試日期(年月日)︰97.6.17
考試時限(分鐘):10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謝謝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註.本考試不可參考法條(試卷後有附)
一、某廠商為得標政府採購案,在公開招標之前,私下以新台幣二十萬元行賄負責招標
之官員,因而事先得知底價。後來東窗事發,遭檢警調查。試回答以下問題:
(一)檢察官認為行賄罪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只要廠商負責人A願意在該縣市
公園中立碑刻上自己犯行經過,表明悔過,即給予三年緩起訴之處分。試從本課
程中所學之各種不同刑罰理論,分析這種要求以立碑方式表明悔過之緩起訴處分
可達何種刑罰目的?是否適當?
(二)本案中,假設收賄而透露底價之官員被判罪科刑,法官宣告沒收二十萬元賄款。
付賄款之廠商負責人A可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73條(條文見後)規定,請求
發還賄款?
二、甲是小學校長,常常酒後駕車。前次因酒後駕車,被檢察官緩起訴一年。緩起訴期
間過後,又因酒後駕車被警方查獲。因甲是再犯,酒測的酒精濃度值又高,所以檢
察官此次不再緩起訴,而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地院法官宣判時,判處被告四個月
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試回答以下問題:
(一)易科罰金之規範目的為何?
(二)執行處檢察官執行時,發現甲有酒醉駕車前科,認為甲屬經常性的危害社會,所
以不准易科罰金。試問究竟檢察官還是法官較適於擁有易科罰金之裁量權?
三、本學期看的電影中,男主角的主要訴求為何?一場犯罪中,加害人殺死被害人,而
被害人沒有其他家屬,如果你是法官,你會考慮到因為沒有被害人家屬的情感需要
撫慰,所以輕判犯罪人比較無所謂嗎?(電影名鐵案疑雲)
本考試所需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
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
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
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刑事訴訟法第473條
沒收物,於執行後三個月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
之;其已拍賣者,應給與拍賣所得之價金。
刑法第34條
從刑之種類如下:
一、褫奪公權。
二、沒收。
三、追徵、追繳或抵償。
刑法第38條
下列之物沒收之:
一、違禁物。
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
其規定。
刑法第41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
,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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